公章不是玉璽,李國慶“搶公章”幹嘛?結果是……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噹噹網就“李國慶搶奪噹噹網公章”一事發布聲明,稱已報警。今天,這一事件又有新進展,李國慶對外界公開回應。

針對“搶印章”的說法,李國慶表示他持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接管公章,財務章,並給原保管者寫了收條。“前後15分鐘,沒有任何撕扯,何來搶?!”“在新的章印管理辦法出臺前,我獨自保管這些章,白天綁在褲腰帶,晚上放被窩裡,期間我承擔掌印責任。”

公章不是玉璽,李國慶“搶公章”幹嘛?結果是……

沒有任何撕扯就不是“搶”?公章不是玉璽,李國慶搶公章幹嘛?

對於李國慶“搶公章”行為是否合法,搶佔公章是否意味著搶到公司控制權等問題,我們採訪了法官和相關專業律師,為我們普法釋惑。

“搶公章”合法嗎?

“股東對公司的治理狀況和控制權有異議,可以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來解決。”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表示,李國慶帶人去公司“搶公章”的行為顯然不合法,法律並不支持個人私力救濟行為。

“正是因為法律的縱容,才使得搶章奪權的宮鬥劇在現實中不斷上演,這非常影響中國企業和企業家的形象。”胡永平認為,法律應當對搶奪公章等非法行為給予必要限度的制裁,遏制這種不正常的現象。如果搶奪公章並假借公司名義違法發佈公告等行為給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損害,其行為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

有人認為,李國慶這種行為也可能涉嫌搶奪罪。律師表示,如果搶奪公章的人並沒有非法佔有公司財產的目的,其本意是奪取公司的控制權,公章還是要用於公司的,則不宜認定為搶奪罪。而且,公章作為財產來衡量的話,價值一般很低,也達不到立案的標準。

公司公章對外代表公司,是公司意志的具象化表達。

關於公司公章保管及歸屬的爭議,其實經常發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郭帥說,此類糾紛,司法實踐一般歸入“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由項下,表面上是返還公章、證照等原物,實質上往往涉及公司內部治理中各股東對公司控制權的爭奪。

我們以案說法,看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審理的一個案子,很有典型性。

據瞭解,龍源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大股東為傅某,持股佔比40%,任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餘三位股東王某、李某、劉某各佔20%。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股東會會議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通過。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連選連任。

2016年2月,龍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參加會議的股東王某、李某、劉某作出決議:免去傅某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職務;選舉王某為公司執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執行董事傅某應與新任執行董事王某辦理交接手續(包括公司公章、財務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及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後龍源公司起訴至法院。該公司要求傅某返還龍源公司證照,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營業執照正副本、開戶許可證、公司財務賬簿等。

傅某辯稱,自己系大股東,有權掌握公司公章等資料;2016年2月股東會決議無效,其已經另行提起訴訟,本案應當中止審理。經查,傅某提起的公司決議無效之訴,因傅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已經裁定按撤訴處理。所以,一審法院支持了龍源公司的訴請。

傅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一中院。最後的結局是: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搶佔公章就意味著搶到公司控制權嗎?

我們來看,印章在歷史上源遠流長,一度被視為權力的象徵。隨著社會的發展,公章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其功能與自然人簽字基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司如何取得公章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

郭帥表示,從所有權的角度看,公司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公司公章當然屬於公司所有,並非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監高等人的“私人財產”。他人在被授予相應權限的前提下,可以佔有或控制公司公章。

關於公章的掌管,郭帥認為,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公章應當由誰來實際佔有和控制,該問題屬於公司內部意思自治的範疇,可以由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加以明確。實踐中,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等均可能實際控制公章。若公司內部並未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法定代表人基於其代表權可以當然掌管公司公章。

公章有啥功能?從法律上說,公章的功能在於意思表示。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交易對手方可以憑藉公章之印從而推定相關內容為公司的意志。但公章並不是萬能的,該種推定可以被推翻,加蓋公章的效力本質上取決於蓋章之人的權限。

2019年,最高法出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胡永平指出,根據紀要精神,公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但更重要的是還要看蓋章的人是否具有代表公司的資格。也就是說,即使所蓋公章是假的,只要蓋章的人具有代表公司的資格,那麼這個蓋章的行為也是有效的。相反,即使這個章是真的,但蓋章的人不具有代表公司的資格,用的章是搶奪、盜竊、偽造的,那麼蓋章行為也是無效的。

簡言之,假章未必無效,真章也不必然有效。

胡永平說,帶走公章,並不代表已經獲得公司控制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控制層面,最主要的機構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等,另外管理者的行為還要受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等程序規定的約束。李國慶雖然稱已經通過股東會選舉自己為董事長,但從目前的報道來看,其召開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合法性尚存疑問。李國慶如果沒有經過合法授權隨意使用這些公章,其行為不僅無效,也可能涉嫌詐騙。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要求召開臨時會議。

胡永平稱,李國慶擁有的股份完全符合者一條件,他可以向當當管理層提出召開臨時股東會,通過合法合規的途徑拿回控制權。這種公然“搶奪公章”的行為,不僅於事無補,還可能涉嫌違法。

對於有關公章的訴訟,法官提示,當事人起訴返還公章、證照等,案由為“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原告為公司,被告為無權佔有者,相關股東等利害關係方可視案情情況列為第三人。一般認為,該類訴訟屬於公司類的侵權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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