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克森明鏡》:中世紀德國第一個引爆立法風潮的立法者是誰

法國,在

加洛林王朝走向衰敗和卡佩王朝在13世紀的集權統治剛剛建立之間這一權力真空期間內,在那些較小和非常小的地區中存在著不成文的習慣法,拉丁文為“ custodire”,意為門衛、保存。

《薩克森明鏡》:中世紀德國第一個引爆立法風潮的立法者是誰

它們也許與西班牙的那些習慣法一樣古老。

在法國南部,羅馬法傳統從未完全中斷,而隨著羅馬法在意大利北部(Rdz.89)的重生,它又重新振興起來。

法國以意大利為模版發展了羅馬法。關於羅馬法的學術類研究,始於1233年圖盧茲大學的建立。

這些羅馬法的隻言片語在不成文的習慣法中保留了下來。

因此,在13世紀相繼出現了私人的羅馬法解釋和眾多法律著作,如《巴伐利亞習慣法》(Coutumes de Beauvaisis)。

巴伐利亞是巴黎北部的一個縣,此法由在1283年擔任這裡裁判官的菲利普・馮・德博馬努瓦所編寫。

這部法律史上不朽之作可以媲美德國埃克・馮・雷普高

和他所編撰的《薩克森明鏡》。

而在此之前,還有一些其他的著作。

一開始,即在1200年,諾曼底就出現了第一個法律著作。

之後,在1254~1258年,這裡又出現了《諾曼底大習慣法》(Grand Coutumier de Normandie)。

在14世紀末於英法百年戰爭危機之中,法國和英國這兩個本民族領域內十分重要的私人法典正式出版發行。

雅克・德・阿布來熱(Jacques de Ableige)在1385-1389年編寫了《法國習慣法大全》(Grand Coutumier de France),並於1395年由瓊・布泰耶(Jean Boutille)在索姆河區域出版發行。

1454年,國王查理七世發佈詔令,所有的習慣法典只能由他一人統一制定頒佈。

這一詔令起先在16世紀是成功的,但是,法國法律的統一在實際上卻要晚得多。

法國的司法分成兩個不同的部分,在北部這一很大區域內施行的是不成文的習慣法,在南部很小的區域內施行的是羅馬的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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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國北部相同,也是施行習慣法的地區。

這些習慣法產生在部落氏族社會、郡縣、個別的農奴制莊園或一些城市商人的貿易法規中。

德國憲法的大部分也是普通法。

這些憲法中不僅包括一些封建領主法令,還包括諸如只有德國國王才能成為德意志帝國皇帝、只有教皇才能為其加冕等條例。

德國在13世紀也存在過法典,最早和最具有代表性的當屬《薩克森明鏡》,它由埃克·馮・雷普高於1220年至1230年編寫完成。

對於作者埃克・馮・雷普高,人們除了知道他是一個貴族以外,對於他的其他信息幾乎一無所知。

直到近來,人們才發現他可能住在馬格德堡這部分地區,他在薩克森區內的諾森小鎮低谷中一個小修道院阿爾茨喇內編寫了《薩克森明鏡》這部不朽的法學典籍。

這部法典分為兩部分,國家權力和封地權力。

國家權力是一個農民作為公民在法中所享有的權力,是薩克森的氏族部落法,而封地權力是有關氏族的規章條款。

“國家法”中,包含非自行交換的自給自足經濟、繼承權、監護權、夫妻財產製、私刑法權和第一次出現的公共刑法,以及相鄰法、程序規則和極少的合同法

德國施陶芬王朝的皇帝

腓特烈二世被稱為第一個引爆立法風潮的立法者。

他在13世紀參與了大量法律典籍的編撰和法典頒佈的工作。

他的王國位於意大利南部,而西西里則是歐洲第一個沒有封建中間勢力、組織嚴密的中央集權的“現代”國家。

1231年,他在他最喜歡的居住地阿普利亞的梅爾非地區頒佈了一部法典。這部法典共三部分,共204章,即《梅爾菲憲章》(Konstitutionen uon Meli),也被稱為《奧古斯塔憲章》(Liber Augusta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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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法典在那不勒斯一直適用至1809年,而在西西里島則直到1819年,“這是一個最能表現中世紀法律文化的作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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