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克森明镜》:中世纪德国第一个引爆立法风潮的立法者是谁

法国,在

加洛林王朝走向衰败和卡佩王朝在13世纪的集权统治刚刚建立之间这一权力真空期间内,在那些较小和非常小的地区中存在着不成文的习惯法,拉丁文为“ custodire”,意为门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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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也许与西班牙的那些习惯法一样古老。

在法国南部,罗马法传统从未完全中断,而随着罗马法在意大利北部(Rdz.89)的重生,它又重新振兴起来。

法国以意大利为模版发展了罗马法。关于罗马法的学术类研究,始于1233年图卢兹大学的建立。

这些罗马法的只言片语在不成文的习惯法中保留了下来。

因此,在13世纪相继出现了私人的罗马法解释和众多法律著作,如《巴伐利亚习惯法》(Coutumes de Beauvaisis)。

巴伐利亚是巴黎北部的一个县,此法由在1283年担任这里裁判官的菲利普・冯・德博马努瓦所编写。

这部法律史上不朽之作可以媲美德国埃克・冯・雷普高

和他所编撰的《萨克森明镜》。

而在此之前,还有一些其他的著作。

一开始,即在1200年,诺曼底就出现了第一个法律著作。

之后,在1254~1258年,这里又出现了《诺曼底大习惯法》(Grand Coutumier de Normandie)。

在14世纪末于英法百年战争危机之中,法国和英国这两个本民族领域内十分重要的私人法典正式出版发行。

雅克・德・阿布来热(Jacques de Ableige)在1385-1389年编写了《法国习惯法大全》(Grand Coutumier de France),并于1395年由琼・布泰耶(Jean Boutille)在索姆河区域出版发行。

1454年,国王查理七世发布诏令,所有的习惯法典只能由他一人统一制定颁布。

这一诏令起先在16世纪是成功的,但是,法国法律的统一在实际上却要晚得多。

法国的司法分成两个不同的部分,在北部这一很大区域内施行的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在南部很小的区域内施行的是罗马的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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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国北部相同,也是施行习惯法的地区。

这些习惯法产生在部落氏族社会、郡县、个别的农奴制庄园或一些城市商人的贸易法规中。

德国宪法的大部分也是普通法。

这些宪法中不仅包括一些封建领主法令,还包括诸如只有德国国王才能成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只有教皇才能为其加冕等条例。

德国在13世纪也存在过法典,最早和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萨克森明镜》,它由埃克·冯・雷普高于1220年至1230年编写完成。

对于作者埃克・冯・雷普高,人们除了知道他是一个贵族以外,对于他的其他信息几乎一无所知。

直到近来,人们才发现他可能住在马格德堡这部分地区,他在萨克森区内的诺森小镇低谷中一个小修道院阿尔茨喇内编写了《萨克森明镜》这部不朽的法学典籍。

这部法典分为两部分,国家权力和封地权力。

国家权力是一个农民作为公民在法中所享有的权力,是萨克森的氏族部落法,而封地权力是有关氏族的规章条款。

“国家法”中,包含非自行交换的自给自足经济、继承权、监护权、夫妻财产制、私刑法权和第一次出现的公共刑法,以及相邻法、程序规则和极少的合同法

德国施陶芬王朝的皇帝

腓特烈二世被称为第一个引爆立法风潮的立法者。

他在13世纪参与了大量法律典籍的编撰和法典颁布的工作。

他的王国位于意大利南部,而西西里则是欧洲第一个没有封建中间势力、组织严密的中央集权的“现代”国家。

1231年,他在他最喜欢的居住地阿普利亚的梅尔非地区颁布了一部法典。这部法典共三部分,共204章,即《梅尔菲宪章》(Konstitutionen uon Meli),也被称为《奥古斯塔宪章》(Liber Augusta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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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典在那不勒斯一直适用至1809年,而在西西里岛则直到1819年,“这是一个最能表现中世纪法律文化的作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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