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認定難,鮑某某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案5大焦點

原傑瑞集團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鮑毓明被19歲少女李星星(化名)曝光性侵案持續發酵,李星星稱,自己與鮑毓明兩人以養父、養女身份相處,但過去5年間曾被鮑毓明多次性侵,近年來多次報案無果,鮑毓明則於12日通過媒體回應稱,拒絕承認自己與李星星是養父女關係,但不否認有親密關係,並向媒體透露李星星是作為未來妻子交往,直指李星星報假案,兩人過去的生活是美好的。


性同意認定難,鮑某某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案5大焦點

鮑某某資料圖。


一時之間,該案出現兩個敘事版本,多個疑點也在媒體報道的細節中一一呈現,南都記者聯繫多位律師、法律學者分析該案,以期探討該案件的多個爭議難點。


據最新消息顯示,4月13日,最高檢和公安部已聯合派出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詳情>>


焦點1:

14歲以上當事人證明被強迫取證難在哪?


該案涉及未成年人,又被描述為存在“養父女”關係一時激起輿論廣泛關注。


據媒體報道,在事件敘述中,李星星曾表示,2015年12月31日,鮑毓明在自己未滿14週歲時,曾與她發生性行為,南京警方亦通過媒體透露,李星星及其母親到原居住地南京報警時,表示第一次性侵發生時,自己未滿14歲。


但另據媒體報道,2015年底,李星星已經年滿14。南京警方還曾專門去李星星老家核實並做了骨齡鑑定,結論不支持母女的說法。


在該案中,李星星是否年滿14週歲被公開報道反覆提及,這一細節到底關鍵在哪?


據瞭解,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但與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女性發生性關係,如果雙方自願則不犯法,非強迫即可能不構罪,也正因為此,南京警方曾對媒體表示,該案中當事人年滿14週歲,導致認定性侵困難。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北京市東城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主任李瑩在接受南都採訪時表示,因劃定14歲以上認定性侵需要考慮是否暴力脅迫以及違背婦女意志,如李星星等類似的案件中難以認定強迫是普遍難點,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中,熟人作案居多,而未成年人對性的認識仍然不足。“很多都是懵掉的,對方沒有脅迫和威脅,她也很難第一時間意識到自己被侵害。”李瑩分析稱,未成年人大多因為無意識未能第一時間主動報警,等意識到犯罪可能時間已過去幾年,難以收集證據,“李星星還可以提供對方的精液,但很多受害人連生物學證據都沒有,很難再追究。”


也有法律專家告訴南都,由於性侵發生場所比較隱蔽,通常也沒有目擊證人,再加上未成年人通常沒有自我保護意識和保存證據意識,在遭遇性侵後普遍存在認定困難的情形。


焦點2:

當事人情感反覆表達親暱能否認定自願?


12日,媒體有關報道一石激起千層浪,在這一敘事版本中,李星星被指出多次接受對方物資饋贈並對對方表現出親暱,該報道顯示,李星星是作為鮑毓明的未來妻子與之交往。


該案中,李星星的態度再度成為鮑毓明是否構成性侵害的難點。


鮑毓明也曾公開對媒體表示,李星星特別喜歡找自己聊天,“她覺得我對她冷淡了,跟我吵架。”他說,他可以證明,兩人的生活是美好的。


據多家媒體報道,李星星也曾有“反常”的舉動,據悉,在2019年李星星自殺住院期間,李星星仍然瞞著母親和幫助她的人,從南京買票到煙臺去找鮑毓明。


當事人的情感和行動的反覆,也讓這一案件的認定產生爭議。


但李瑩告訴南都,在大量的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表現出情感上的反覆和波動並不少見。“對這個孩子來講,她發生了這麼一個事情,內心有巨大的壓力很可能自責甚至有羞辱感,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許多被性侵的未成年人甚至只能迫使自己愛上對方,就和房思琪一樣,如果不愛上強暴自己的人,她就沒有了走下去的理由,她們的表達是我愛上他了,不然無法面對以後的人生,但這並不是一種真實的情感。”


李瑩表示,在該案中,未成年人李星星有自殺行為,也有明顯的心理創傷,“如果這真的是愛,她絕對不會有嚴重的心理創傷,也不會有這麼多次自殺,愛絕對不是自殺洗腦,她是需要溫暖和安全感,需要被照顧,但絕不是遞上生殖器。”


李瑩分析,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中,不能僅憑表面證據。“偵查機關因為案件中小女孩有示愛的表現就輕易判斷是自願是不夠慎重的,建議還需要深入分析其中是否有權力控制關係,對方是否有特殊職責,女孩是否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仍要綜合相關證據。”


也有法律界專家告訴南都,在考慮自願性時,不能只根據未成年人的表達判斷,除陳述外,還要審查案件其他證據。“未成年人容易被大人左右,加害人可能威脅他不讓未成年人說出實情,所以需要有專業的人員,特別是發展心理兒童的專家介入。”上述法律專家說。


焦點3:

雙方權力不對等能否構成性同意?


為彌補14至18週歲未成年人保護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南都記者關注到,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明確指出: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該意見也明確了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範圍,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在此次備受關注的案件中,也有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鮑毓明與李星星即使不構成收養關係,但仍有實質性的監護責任,符合對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司法意見相關規定。


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分析,上述司法意見畢竟不是法律,威懾力有限,而且該意見認為,特殊職責人員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姦罪仍然限定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就範”,“也就是說必須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才構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鑽法律漏洞。”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趙軍認為,前述《意見》其實是一種“注意規定”或“提示規定”,並不是對原有法律條文的突破,“也就是說根據上述規定,強姦罪的認定前提仍然是違背14—18週歲未成年人意願,如果未成年人是自願與人發生性關係,就沒有法益侵害,也就不構成犯罪。”


該注意規定有何作用?趙軍解釋,這一條文旨在提示司法人員在涉及這個年齡階段被害人的案件時,應特別注意,是否有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而迫使對方發生性關係,這對於司法人員辦案具有積極的引導作用,從而更好地保護未成年被害人。但即使沒有出臺這個司法意見,從刑法為強姦罪設置的構成要件看,這種情況也構成犯罪。


李瑩也呼籲,“希望辦案部門充分領會和運用這個意見,正是因為在這個領域保護未成年人出現瓶頸才有上述司法意見,這是非常需要的。”


焦點4:

性同意認定難,如何彌補法律漏洞?


認定非自願的困難,亦引起多位法律界人士對現行刑法保護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事件法律漏洞的探討。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即建議,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姦罪,即當雙方存在特定關係,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有關性的同意在法律中應視為無效,只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特殊職責人員就應該以強姦罪論處。


還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向南都表示,呼籲修改當前法律規定14歲以上需要自證同意的年齡門檻。


有前述法律界專家建議,由於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弱、認知能力受限,行為控制、情緒控制能力都還不具備,因此應當適當提高“自願年齡線”,將當前的14週歲提升到16週歲,以對未成年人有特殊保護,同時提示成年人有審慎注意義務。


據公開資料顯示,根據韓國2010年“化學閹割法案”對“以兒童為對象進行性犯罪”的初犯和重犯一律進行化學閹割,將兒童的定義從未滿13歲擴大至未滿16歲。


在李瑩看來,我國現行法律規定14歲以為界線,14歲以下是幼女,區分不同年齡段以保護幼女值得肯定,但是其年齡設定偏低,“14歲對很多侵害都無法有效應對,相較於法律更普遍施行的16歲門檻,能夠提升到16週歲是比較好的。”


趙軍則表示,提升“年齡線”觀點不值得貿然支持,刑法設置自願年齡線的目的是對沒有能力表達自己真實性意願的兒童進行特別保護,但這一設置的反向效果就是剝奪了另外一部分實際具有這種能力的未成年人為性表達、性交往、性行為的權利。因此這條線設置過高或過低,都會引發一系列不利於未成年人自身成長的負效應。


趙軍還提到,從目前全球立法實踐和我國未成年人身體發育及社會化狀況看,自願年齡線設置在14歲並不低,而且這還涉及到與法律中其他年齡規定的協調問題(如刑事責任年齡是不是也要同步提高或降低)。


焦點5:

案件折射家庭責任缺失如何彌補監護缺位?


據媒體報道,在該案中,母親將李星星交給鮑毓明的過程仍不甚明朗,部分公眾對母親扮演的角色產生質疑,對此,李瑩表示,從目前的案件信息來看,不可否認母親存在家庭監護責任缺失。“女孩的遭遇和原生家庭對此的影響不容忽視。”


李瑩告訴南都,可能正是因為原生家庭對李星星的忽視,讓女孩渴望關愛甚至缺乏安全感。“這很可能會讓她在跟鮑的交往中,心理需求被放大,而一旦對方在某些方面滿足她的這些不足和缺失,就很容易控制她。”


李瑩表示,在該案中,家庭對女孩監護責任的缺失,一方面可能需要通過社會予以彌補,另一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引導教育父母,“如果母親真的對這個事情沒有敏感度和相關認知,那麼社會可能需要對該群體加強有關教育和引導。”


李瑩所在的公益組織曾幫助過李星星,談及李星星,李瑩稱,女孩有重度抑鬱焦慮,她表示,該類受到侵害的人群,急需專業的心理干預和治療。


“法律能給的公道是一方面,但心理的支持擺脫暴力的創傷和陰霾是更重要的,這是她們未來前行的力量。”


她也呼籲,對待相關群體,社會不能用傳統的性與性別觀點去對待當事人,“因為被性侵了就認為她們不完整了髒了,還有譴責當事人的說法,質疑當事人為什麼不及時呼救反抗,這些話語表達是對她們的二次傷害。”


李瑩表示,在遭遇性侵害後,社會支持和心理支持更多需要幫助她們擺脫性侵害帶來的羞辱感,“這不是她的錯,錯誤的是對方,她也並不會因此髒了不完整了,她還是她,永遠是原來那個可愛的她。”


來源:南方都市報(nd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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