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執行甚至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法定代表人有什麼影響嗎?

太長不看版:

1、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需要接受執行法院的調查詢問

2、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3、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會被限制高消費


1、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需要接受執行法院的調查詢問

一旦公司被申請執行,那麼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會被受理強制執行的法院傳喚到法院現場去接受調查詢問。也就是說,公司被申請執行後,執行法官很可能會一個電話call到公司(正式一點的,可能會用傳票的方式,如下圖),讓法定代表人某年某月某日某時來某某法院的某某辦公室一趟,問幾個關於公司財產狀況的問題。小編建議這種時候還是按法官說的乖乖去一趟為好,如實陳述就好了,不然按照法律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去的,法院可是可以拘傳的,也就是可能會有一輛法院的公務警車嗶卟嗶卟地來到公司樓下,從裡面出來兩個法警大漢來把法定代表人從公司直接拖去法院(當然啦,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並不常見,法院太忙了)。


公司被執行甚至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法定代表人有什麼影響嗎?

傳票


參考法條:

《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八十四條

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被拘傳人進行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法可能採取拘留措施的,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採取拘傳措施時,可以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人民法院,當地人民法院應予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直接責任人員到人民法院接受調查詢問

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上述人員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查找


2、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公司被申請執行,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僅有可能被法院叫去法院配合調查公司的財產情況,還有可能被法院限制出境,除非先將公司債務清了。

參考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3、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會被限制高消費

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確實沒錢還債(即瀕臨破產境地),跟執行法官說明這種窘迫境地,法院是不會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的。但是如果公司明明有償債能力卻不償債,甚至轉移財產被法院或者對方發現了的,這種情況下公司很可能會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高院最新發布的善意執行規定再次強調了不能因公司進失信名單就把法定代表人也列進去,但是法定代表人依然會被限制高消費以示懲戒。不過,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時還是股東,還有可能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將法定代表人以股東身份追加為被執行人,這種情況下,如果有能力償債而不償還,即使是法定代表人也會因股東身份而被列入失信名單。

參考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

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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