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突被責令停業 合同終止構成情勢變更

案件回放

2012年11月,山東聊城任明養殖場與山東正大畜禽膠南分公司簽訂《豬場託管合同》,約定養殖場按照正大膠南公司的設計要求建設;託管資產包括豬場範圍內的土地、豬舍及正常經營所需水電等一切相關設備及附屬設施;託管期限兩年,豬場託管費用每年36萬元;一方無故擅自解除合同的,應向守約方支付一倍年託管費用的違約金等。

養殖場突被責令停業 合同終止構成情勢變更


合同簽訂後,養殖場依約將豬場建成並交付正大膠南公司使用。之後,兩次續簽合同,至2017年4月3日前,雙方均依約履行各自義務。

2017年4月4日,正大膠南分公司在得知有關部門擬對養殖場予以責令立即停止經營等處罰後,於當日連夜將豬轉移清場。養殖場稍後即被環保部門予以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運營。

2017年5月,已經具備繼續養殖的條件,正大公司未再進豬。此後豬場由正大膠南分公司工作人員看管,直至2017年8月將人員及物品撤離。養殖場為避免擴大損失,於2017年9月將養殖場出租,年租金15萬元。養殖場提請求法院判令正大膠南公司對其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並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合同系因情勢變更而終止,任明養殖場訴求正大畜禽膠南分公司支付違約金36萬元,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判決:山東膠南分公司支付養殖場2017年5月至8月的託管費用13.5萬元、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託管費用損失13.5萬元。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賈秀清主任認為,任明養殖場、正大畜禽膠南分公司簽訂的《豬場託管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

本案中,雙方連續簽訂了三份合同,直至環保部門責令立即停止經營,致使正大膠南分公司於當日連夜將豬隻轉移清場。這一客觀情況的變化,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均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構成合同法上的“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終止,致使雙方間的利益嚴重失衡,任明養殖場的損失應由雙方均擔。正大膠南公司上訴後被駁回。

恆略律師提醒: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情勢變更的出現,若維持原有效力,如強其履行,將導致顯失公平。故應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其在後果上表現為分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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