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通告

高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打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县城建成区内所有主次干道路及人行道。

二、整治重点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未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道和广场等公共区域禁止停放各类机动车辆,凡违法停放的一律拖离处罚。施划了停车泊位的地段等公共区域请有序停放,车头统一朝向。非机动车要有序停放在规定停车区域内,车头统一朝向,禁止在机动车道停放各类非机动车。

(二)驾驶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路要行驶在非机动车道车道内,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要在右侧行驶

(三)违法掉头、变道、不按规定让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道路行驶、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以及行人不守法过街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不密闭运输或密闭不严、不按规定线路运输、污染路面等行为。

(五)在城市道路上采取车载、人力游动形式开展广告宣传等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

三、通行规定

(一)车辆和行人必须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警指挥,做到不越线、不抢行。

(二)公交车、班线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滞站、揽客。

(三)出租车临时停车应在不妨碍交通的前提下,靠道路右侧即停即走,严禁在道路中间紧急停车和随意掉头。

(四)电动车、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闯红灯、逆行、超员,驾驶摩托车必须证照齐全,戴头盔。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斑马线,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警指挥;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时应当确保安全后通过;严禁行人跨越道路隔离护栏、闯红灯或在机动车道穿行。

从2020年4月20日起,公安机关将对乱停乱放、随意掉头、无牌无证、超员载人、不戴安全头盔、超速行驶、闯红灯、 “飙车”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一律按照上限处罚。

平安出行是我们共同的愿望。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增强安全、文明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平安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交通违法举报电话:110、8403198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邑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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