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制度的思考

监理制度确实很有助于质量把控,也是质量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目前监理公司的监理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说严重点可以叫“形同虚设”。之所以会导致这个现象,与监理公司“受制于人”不无关系。为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在制度层面,对监理进行改革,方可避免监理失效的尴尬局面。不再由甲方聘请监理公司和支付监理费。

由政府聘请监理公司并支付监理费。具体如下:

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理公开招投标。

中标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再对建设方负责。这需要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专门的招投标考核体系。该体系的核心内容,一是监理措施,二是监理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过低以及过高的予以淘汰。

2、监理费用:

①来源: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方按当地标准一次性缴纳监理费用。即不需要增加财政负担。

②保管:该费用纳入财政建立的该建设项目的专户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③支付: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来支付。

④支付管理办法:必须保障该费用的便捷、及时、足额支付。一是支付中标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费给中标的监理公司;二是支付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产生的相应的管理费用;三是扣除上述两部分支出后结余部分,及时足额的全部返还给建设单位。

4、对监理公司的监理行为的监管,由质安站负责监督监理行为是否与其投标书中内容一致、履职是否到位、有效,并在竣工验收后进行评价。

5、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建立监理公司信用平台。对监理公司的每一宗监理行为,以及该宗监理中的每一位监理工作人员的监理行为,由项目所在地质安站负责做出评价,并及时上传该平台。

6、建立对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的的评价体系和奖惩措施等管理办法,对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进行有效约束。

7、建立对监督监理行为的质安站的监督行为进行的监管的系统,以防止质安站自身监督行为的失效。

如采取以上措施,可有效化解监理“形同虚设”的局面,真正体现出监理“质量专家”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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