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律師聊聊: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屆滿前,達到退休年齡,享有權益?

林鑫律師聊聊: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將會獲得哪些權益?

【前言】

最近林鑫律師接待了一位勞動者的法律諮詢,稱自己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未屆滿,但自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現在還繼續用人單位處上班,問是否獲得哪些權益?

【事實分析】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一般只有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的勞動者才可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累計繳納養老保險不滿15年的,不發放基本養老金,但可以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同時發放一次性養老補償金,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那麼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未屆滿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自己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將會終止,勞動者享有退休養老待遇。若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未享受到退休養老待遇,勞動者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實不能補繳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將會承擔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處上班期間未購買養老保險的損失,一般計算方式:是未繳納養老保險上班年限X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就是勞動者所獲得的養老待遇賠償金額。

【拓展分析】

1.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是否與用人單位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否定的。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未享受養老待遇的,繼續在用人單位處上班,只要用人單位不提出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與用人單位處於勞動法律關係,之前的勞動合同內容繼續有效。

通過這句話的拆分,我們瞭解到有兩個點非常重要,一個是未享受養老待遇,一個是用人單位沒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兩者並存的情況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才能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合同後,如果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處上班,雙方的勞動關係將會轉變成勞務關係。勞動者不再受勞動法律關係的調整,應當受勞務法律關係的調整。

2.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享有經濟補償?

這是否定的。這並不屬於勞動者享有經濟補償的範疇之一。

【林鑫律師總結】

通過這個簡單的諮詢案例,能讓廣大的勞動者瞭解養老保險的相關法律知識,也是作為律師對社會的一種回報,也體現了律師的擔當和責任。切身能讓一些勞動者在遇到勞動合同屆滿前,達到退休年齡,但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能知道上述法律知識,做到知己知彼,積極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若協商未果,走法律途徑解決上述問題。


林律師聊聊: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屆滿前,達到退休年齡,享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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