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解决纠纷 | 交通事故致店铺经营受影响,法官调解当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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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解决纠纷 | 交通事故致店铺经营受影响,法官调解当场赔付!

一次性解决纠纷 | 交通事故致店铺经营受影响,法官调解当场赔付!


4月20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的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并当场给付,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也替当事人解决了当下之忧。

2020年1月20日,被告梁某某驾驶一辆汽车在一家超市门口处倒车时撞到了停放在其后面的由原告梁某驾驶的轻型货车,造成了两车损坏的事实,后经交管大队做出事故认定,梁某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导致梁某的受损车辆迟迟不能定损维修。梁某日渐发愁,梁某在镇上经营了一家副食品商店,平时经营需求依靠货车配送货物,车辆受损迟迟不得维修影响了梁某店铺的生意,致其经营收入急剧锐减。梁某心急如焚,一纸诉状将梁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梁某某赔偿停运损失费及交通费19000元并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停运损失进行评估。

主办法官在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和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后,认为该案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小,双方存在调解的可能,决定质证当日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质证过程中,梁某某认为梁某的车辆只受到了轻微的损伤,梁某据此索要高额赔偿费是不合理的,其不同意承担梁某的停运损失。

质证结束后,主办法官把两人带到调解室,在沟通中说明:因疫情原因梁某店铺的生意本就受到了影响,加上赖以送货增加收入的车辆又要维修,梁某的经济来源受到了一定的冲击,随后就具体的赔偿款项、数额、相关法律向当事人进行说理、分析。在主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梁某某慢慢放下了抗拒的心态,经过协商最终与梁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梁某某一次性赔偿停运损失3500元给梁某。在法官的见证下,梁某某当庭履行了赔付义务。至此,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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