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被逮捕,家中執行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符合逮捕條件的,可以實施監視居住。住宅監控主要針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在什麼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被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或者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三)不能照顧自己的人的唯一贍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需要處理而適宜監視居住的;

(五)羈押期滿未結案,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證人或者支付保釋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居民監視由公安機關實施。

監視居住的執行和監督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沒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住處執行。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嫌疑,犯罪的執行在住宅可能會阻礙調查,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與公安機關的批准下一個更高的水平。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辦理案件的專門場所執行。在指定居所實施監視居住的,應當在執行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但不能通知的除外。對委託辯護人的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實施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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