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爭鳴】男子被羈押看守所,妻子性賄賂管教,法律上如何定性?

案例

】 張某因販賣毒品被羈押於看守所,妻子孫某由於不瞭解看守所文明管理、人性化管理的現狀,聽他人說在裡面會受很多苦,於是千方百計託人認識了管教黃某,以便從黃某處瞭解丈夫的現狀及需求,多次和黃某發生性關係。

【觀點爭鳴】男子被羈押看守所,妻子性賄賂管教,法律上如何定性?

本案例與真實案件情節上稍有出入,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實,對行為人的定性不會產生影響。類似於本案的情形,黃某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實踐中頗具爭議。從感性認識方面,一看就會說不可能不構成犯罪,這麼嚴重的事情;從理性角度性,就會在事實與規範之間往返比較,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做出理性解釋。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發表看法,大家也可加入討論。

黃某不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的犯罪,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如果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就違背了婦女的意志,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即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其行為具有不法性,為強姦行為。在行為人具備有責性時,就涉嫌強姦罪。

本案中,當黃某提出與孫某發生性關係時,孫某當場予以拒絕,黃某非常不高興,轉身欲離開,對於孫某來說,內心的壓力可謂巨大,意味著其丈夫得不到黃某的照顧,丈夫會受很多苦的不正確假設,立即會到來,似乎符合強姦罪的脅迫手段。筆者認為,這樣的脅迫不足以控制孫某的意志自由,即是否同意與黃某發生性關係,完全有意志自由。因此,孫某與黃某發生性關係時,並沒有違背孫某的意志。

本案中,孫某與黃某發生性關係,是基於黃某照顧丈夫的動機,筆者始終認為動機被騙時,不構成強姦罪。因此,本案中,黃某不構成強姦罪。

【觀點爭鳴】男子被羈押看守所,妻子性賄賂管教,法律上如何定性?

黃某不構成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本案中,黃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接受孫某的性賄賂時,就承諾為孫某謀利益,即照顧其丈夫,說明黃的的職務行為是可以被收買的,侵犯了刑法的保護法益,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但是根據刑法規定,受賄罪的對象僅限於財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性賄賂。

因此,本案中,黃某接受孫某性賄賂的行為,難以成立受賄罪。

【觀點爭鳴】男子被羈押看守所,妻子性賄賂管教,法律上如何定性?

結語:本案中,黃某的行為確實令人氣憤,人們都會產生處罰的衝動,可是我國刑法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對於黃某的行為難以找到相應的罪名與其對應,因此,黃某難以構成強姦罪及受賄罪。有觀點認為,黃某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筆者持否定態度,本案中,黃某隻是在生活上照顧張某,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以上僅為筆者個人觀點,敬請討論。

來源:身邊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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