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課堂 | 最新提醒】從“社區戒毒”到“強制隔離戒毒”,他們經歷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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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這些詞時,大家肯定都不陌生。但同時,估計各位也會一頭霧水:為什麼有的吸毒者戒毒就可以不用限制人身自由,而有的吸毒者戒毒就要被強制隔離呢?

在解開謎團之前

我們先來看兩個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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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無為市涉毒男子水某居然在社區戒毒即將期滿時再次吸毒,被無為警方一舉查獲並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水某是無為市泉塘鎮人,26歲,3年前在上海市嘉定區一家工廠打工,曾因吸毒被當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2017年4月被責令社區戒毒。

2020年3月30日,無為市警方得到一條信息,泉塘鎮社區戒毒人員水某可能吸食毒品。無為市公安局禁毒大隊聯合泉塘派出所展開調查,發現該吸毒人員的活動蹤跡。幾經周折,泉塘派出所民警於3月31日13時在水某家中將其抓獲,並查獲冰壺等吸毒工具。水某對其吸食毒品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經查,水某自2017年4月接受社區戒毒後,曾發下誓言要悔過自新,並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的監管。2020年1月,水某感到毒癮難耐,一時“沒忍住”,便通過秘密途徑獲取毒品冰毒,並在一家小旅館內吸食。

目前,水某因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毒品,被無為市公安局裁決強制隔離戒毒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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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城西湖鄉禁毒辦聯合霍邱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轄區派出所,在鄉鎮分管領導的帶領下,遠赴湖南嶽陽開展管控工作,經過不懈努力與默契配合,依法對一名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報到人員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3月22日,城西湖鄉禁毒辦接霍邱縣禁毒辦通報:轄區社區戒毒人員閆某梅超期未報到,要求核查後立即處置。鄉鎮領導高度重視,隨即組織轄區派出所、司法所對人員情況進行核查。

2019年12月,閆某梅因吸毒被湖南嶽陽市公安局查獲並處置社區戒毒,但是閆某梅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戶籍地鄉鎮接受報到,逃避管控。經過多番工作,閆某梅仍然拒不配合並且更換了住址和手機號碼,玩起了失蹤。

城西湖鄉禁毒辦在取得相關單位的支持後,3月24日驅車趕往湖南嶽陽。3月26日,在當地警方的全力配合下,將閆某梅成功抓獲。閆某梅對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報到、逃避管控的違法事實供認不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霍邱縣公安局依法決定對閆某梅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這兩個案例中的涉毒人員

在社區戒毒時存在復吸或拒不配合行為

才被依法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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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課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戒毒條例》規定: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履行社區戒毒協議,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人員,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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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定義。《戒毒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2.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定義。《戒毒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三)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第二十條規定:“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按要求執行社區戒毒

是吸毒人員應當履行的法律責任

也是吸毒人員戒斷毒癮的重要舉措

被處社區戒毒的吸毒人員

應當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和禁毒社工的幫教工作

按時到戶籍地派出所報到和尿檢

走錯了路,及時止錯,重獲新生

來源:安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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