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这些词时,大家肯定都不陌生。但同时,估计各位也会一头雾水:为什么有的吸毒者戒毒就可以不用限制人身自由,而有的吸毒者戒毒就要被强制隔离呢?
在解开谜团之前
我们先来看两个真实案例
近日,安徽省无为市涉毒男子水某居然在社区戒毒即将期满时再次吸毒,被无为警方一举查获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水某是无为市泉塘镇人,26岁,3年前在上海市嘉定区一家工厂打工,曾因吸毒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7年4月被责令社区戒毒。
2020年3月30日,无为市警方得到一条信息,泉塘镇社区戒毒人员水某可能吸食毒品。无为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泉塘派出所展开调查,发现该吸毒人员的活动踪迹。几经周折,泉塘派出所民警于3月31日13时在水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冰壶等吸毒工具。水某对其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水某自2017年4月接受社区戒毒后,曾发下誓言要悔过自新,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监管。2020年1月,水某感到毒瘾难耐,一时“没忍住”,便通过秘密途径获取毒品冰毒,并在一家小旅馆内吸食。
目前,水某因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被无为市公安局裁决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西湖乡禁毒办联合霍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辖区派出所,在乡镇分管领导的带领下,远赴湖南岳阳开展管控工作,经过不懈努力与默契配合,依法对一名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报到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3月22日,城西湖乡禁毒办接霍邱县禁毒办通报:辖区社区戒毒人员闫某梅超期未报到,要求核查后立即处置。乡镇领导高度重视,随即组织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对人员情况进行核查。
2019年12月,闫某梅因吸毒被湖南岳阳市公安局查获并处置社区戒毒,但是闫某梅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户籍地乡镇接受报到,逃避管控。经过多番工作,闫某梅仍然拒不配合并且更换了住址和手机号码,玩起了失踪。
城西湖乡禁毒办在取得相关单位的支持后,3月24日驱车赶往湖南岳阳。3月26日,在当地警方的全力配合下,将闫某梅成功抓获。闫某梅对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报到、逃避管控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霍邱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闫某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这两个案例中的涉毒人员
在社区戒毒时存在复吸或拒不配合行为
才被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法律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协议,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定义。《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2.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定义。《戒毒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第二十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按要求执行社区戒毒
是吸毒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
也是吸毒人员戒断毒瘾的重要举措
被处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
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禁毒社工的帮教工作
按时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到和尿检
走错了路,及时止错,重获新生
来源:安徽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