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女方父母要求男方在已籤合同的房本上加上女兒名字,過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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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時要求房本加女方名字(必須是領過結婚證)的還不算過份,女兒同學談了對象,家長見面商議時女孩要求男方房本加她父母名字,理由是:她是獨生女,以後要和父母住一起,不能讓父母住著別人的房子,飯沒吃完男方都走了。女孩找了幾年也沒找到房本加她父母名字的男孩。女兒天天打電話讓為其介紹,現和我村一男孩談,要求變為只加自己名字,再不提加父母名了。男方也同意加女方名,結婚過日子最起碼有一點心裡保障,既使將來離婚了,婚前的財產婚姻法也界定的很清楚,冷手也抓不上熱饅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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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有問題,“在已籤合同的房本上加上女兒的名字”該怎麼理解?既然已經有了房本,說明已經完成變更登記,那“已籤合同”還有什麼用?

如果已經完成登記,再加上一個非直系親屬(婚前女方不算配偶)的名字就屬於過戶了,按正常買賣處理,稅費是很高的。

如果沒有登記,那房本是哪來的?

如果只是在合同上加個名字,那相對簡單,與開發商協商一致修改合同就可以了。當然,開發商也有可能不同意,那就可能會按違約處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總的來說,加個名字在技術上沒有難度。但現實中是否過分就要看具體情況了。這應該是個協商過程,只要雙方覺得公平,加就加唄,真是兩口子,就沒什麼過分不過分的。當然,如果婚前就考慮離婚的事情,那就趁早別結婚了。

最後說說嫁閨女,如果按古時禮教,孃家索要一定數量的彩禮是合理的,因為嫁出去的女兒真的就是潑出去的水了,回孃家看看的日子都是有限制的,更別說往孃家拿錢了,那是按照盜竊算的,更是休妻的理由之一。可是在現代社會,純粹的嫁閨女已經不存在了,甚至結婚後對孃家的照顧會更多,有些甚至連年終守歲的特權都被孃家拿走了。現在更多的恐怕是娶了媳婦兒忘了娘。這種婚姻狀態下,怎麼還會有人覺得閨女嫁人跟吃了多大虧似的,非要有點補償不可?這實在不可理解。

但現實就是現實,道理有時候是講不通的,留給時間吧,有時候我們要向前走,就不能不對現實低頭。不管現實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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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家人:千萬不能加上女方的名字,否則,你們兩個人離婚時,女方是可以分走房子的;

男方:我和女方是真愛,她不會那樣做的;

女方家人:房產證不加你的名字,那多麼沒有安全感,所以,必須要加上你的名字,否則,這個婚不能結;

女方:我聽我家人的。

所以,是否過分,要看從哪一方來看了,雙方是否能從對方的角度看看這個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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