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良知是司法公正的最後防線

法官可以沒有豐富的知識,也可以暫時經驗不足,這些都可以彌補,但決不能沒有良知。良知的養成,無法靠專業學習,靠政治學習也收效甚微。我不反對法官講政治,相反,我認為法官需要講政治。但什麼是政治?我認為,良知是最大的政治。良知的養成,沒有特別的訣竅,主要依賴於從小到大對高尚的追求,特別是早期的家庭教育,中期的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我就要求我指導的研究生志存高遠,追求卓越,博學篤志,勤奮鑽研。國家也一直強調和注重對在職法官的培養教育工作,法官職業教育,除法律知識和司法技術外,也應以良知的培養為重要內容。

良知是對法院和法官實實在在的要求。從實質而言,良知要求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秉承良心和正義,作出公正的裁判;從形式而言,良知要求法院和法官轉變態度,樹立服務型法院的理念,堅持程序中立。

服務型法院是近幾十年來世界範圍內盛行的一種司法理念,強調法院為社會提供服務,到法院打官司的當事人,是司法服務的利用者,是納稅人,而法院是提供司法服務的專門機構。這種理念需要大力倡導。法院應轉變觀念,以服務的態度面對當事人面對社會,努力建設服務型法院。法官應樹立服務型理念,切實保障程序的參與性、對等性、及時性和終結性。法官應嚴格堅持程序中立,做到消極被動、居中裁判、毫無私心、不偏不倚、不與當事人單方接觸。要做到程序中立是不容易的,但程序中立卻是程序正義最基本的要素,也是服務型法院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當然,對良知的強調並不意味著忽視制度建設。缺乏制度性約束的良知是難以長久的。好的制度使壞人從善,壞的制度使好人作惡。良好的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而良知是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制度設計永遠存在漏洞,良知正是彌補一切法律漏洞的最好方式。因此,良知具有比制度約束更強大的力量。

良知對於法官的行為具有深刻、全面、實質性影響。法律永遠不可能十分完備,司法永遠存在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的空間,法官的良知是保障司法裁判邁向正義的基本條件。哪怕法律再完備,倘若法官沒有良知,裁判也很難實現公正。民眾把自己的財產、聲譽乃至生死都託付給法官來裁決,當然對法官的要求很高,期望法官有知識、有經驗、有良知,希望法官的心裡有桿秤。美國的卡多佐大法官說:“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沒有其他東西可以保證實現正義。”意大利法學家克拉瑪德雷在《程序與民主》一書中指出:“司法判決是經過法官良心過濾後的法律。”這些話都恰如其分地道出了良知對於法官的重要性。

良知要求法官具有能夠自我約束的職業道德。近年來社會各種消極因素對法官隊伍的侵蝕較為嚴重,少數法官嚴重違紀違法的案件仍時有發生,特別是極少數法院領導幹部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墮落,嚴重損害了法院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具有24小時自動接聽功能的舉報電話,隨時接受包括案件當事人在內的廣大群眾對違反“五個嚴禁”行為的舉報。這是決心和信心的體現。希望這次“五個嚴禁”的規定能夠切實執行,做到信息公開,及時回覆,適時向社會通報對違反“五個嚴禁”規定行為的查處情況,並給予舉報人進一步申訴的機會,同時建議開通電子郵件和網絡舉報的方式。希望通過“五個嚴禁”規定的貫徹落實,進一步規範法官的職務行為,進一步嚴明法官的職業紀律,不斷剷除滋生司法腐敗的土壤和條件,提升法官的職業道德。

討論良知,是因為它重要。做人要有良知,做法官更要有良知。法官在作出判斷、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的司法過程中,應當遵從良知的指引,作出衡平的裁判。良知,是一個好法官最重要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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