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打印遺囑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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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打印遺囑有效嗎?
【以案釋法】打印遺囑有效嗎?

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民眾也越來越傾向於使用電腦進行文字錄入並通過打印的方式來形成一份書面文件,打印遺囑也因此應運而生。那麼,打印的遺囑有效嗎?看下面這則案例。

一、案情

李某蔚、李某松、李某琦、李某健為李某行的子女。自李某行去世後因財產繼承糾紛訴至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過程中,李某琦出示1993年8月20日李某行親筆立下的遺囑一份。李某蔚亦提供了一份李某行於2010年2月21日所立“遺囑”,該份遺囑為打印遺囑,據李某蔚陳述,該份遺囑系其以輪椅推父親李某行到某打印部找打印員打印,後李某蔚先將李某行送回家,之後李某蔚請律師楊某莉、段某到家,在楊某莉、段某的見證下,由李某行親自對該遺囑簽字確認,李某蔚向兩位律師支付了見證費200元。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對李某蔚提供的遺囑的效力產生爭議。

二、裁判

案件信息

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再審

案 號:(2015)渝高法民抗字第00004號

案 由:繼承糾紛

裁判年份:2015年

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信息

抗訴機關: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某健。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某琦。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蔚。

爭議焦點

李某蔚提供的李某行於2010年2月21日所立“遺囑”的效力。

審理經過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李某蔚出具的李某行的第一份“遺囑”,既沒有見證人在場(李某行口述遺囑內容的現場),也沒有代書人打印員的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關於該“遺囑”能否認定為自書遺囑,該院認為,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而李某蔚提供的該份遺囑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認定該份遺囑無效。

李某蔚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李某行於2010年2月21日所立的遺囑,雖非李某行親筆書寫,但鑑於立該份遺囑時李某行已年逾90,親自書寫有一定困難,打印後由其本人簽名並按捺手印是現代社會自書慣用方式,該遺囑應視為李某行的自書遺囑。且李某行對該遺囑的簽字確認過程經兩名律師見證,證明該遺囑是李某行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該遺囑有效。

李某健、李某琦不服二審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2014年8月29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以渝檢民抗[2014] 56號民事抗訴書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

李某行並未親自操作電腦和電子打印系統將其主觀意思轉化為文字記載保存即固化於書面文件上,李某行只是口述,製作該打印遺囑的行為由打印店他人實施,從遺囑的形成方式看,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律要件,故其不應認定為自書遺囑。從該遺囑的形成方式看(李某行口述,而由他人實施製作該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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