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勞動法律知識:因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可獲得雙份賠償!

2016年11月21日,最高院發佈《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法〔2016〕399號)

關於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相競合的法律問題,作為員工是否能夠在獲得第三方賠償後,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在該紀要中形成以下裁判觀點:

1、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並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向其追償。

那麼,究竟有哪些內容是可以主張雙倍賠償?其實上海市高院早在2010年7月就發佈了《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今天就讓該解答告知我們哪些賠償是可以兼得的,哪些不能兼得(詳見表格,後附上海高院的具體解答):


學習勞動法律知識:因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可獲得雙份賠償!

學習勞動法律知識:因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可獲得雙份賠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2010年7月1日)


一、關於工傷保險賠償案件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競合的處理原則

我們認為,在第三人侵權引起工傷事故的情形下,會產生兩種賠償請求權,一是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二是工傷職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的權利基礎和歸責原則不同,工傷賠償請求權基礎是勞動者因發生工傷事故獲得的一種社會保險利益,工傷保險損害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社會保險性質;而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是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致害而取得,侵權損害賠償實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則、過錯原則和過失相抵原則,侵權損害賠償的損失包括財產性損失及非財產性損失,其性質屬於私法領域的賠償。故在勞動者人身權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時又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如勞動者分別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及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仲裁的,對於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和不服工傷保險賠償仲裁裁決提出的請求,法院應分別依法作出判決。同時,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履行了相應賠償義務後,可就勞動者已實際獲得的重複的賠償部分取得追償權。

此外,法院應在判決書中明確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享有的追償權和侵權損害賠償或工傷保險賠償各重複賠償項目的具體數額。

二、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中具體賠償項目如何認定

對於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中具體賠償項目的確定,目前審判實踐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式。我們認為,對於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的案件,還是應當考慮工傷和侵權案件兩種不同賠償制度的特點和功能。經過對兩種賠償制度所確定的賠償項目的比較和分析,我們認為,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中相同並存在重複的項目主要有這樣一些,即:工傷保險賠償中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誤工費)、醫療費、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和生活護理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外省市就醫食宿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外省市就醫住宿費和伙食費)、康復治療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康復費、康復護理費、適當的整容費、後續治療費等)、輔助器具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殘疾輔助器具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補助金(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喪葬費)等費用,我們認為這些項目如果重複賠償,則違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故對上述項目,採取同一賠償項目按照就高原則進行認定的方式來處理比較合理。

“就高原則”是指上述侵權損害和工傷保險相同並重復的賠償項目,按照各自的計算標準,確定兩者之中數額較高的作為勞動者應獲得的賠償數額的計算原則。

三、關於勞動者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就重複賠償項目按照就高原則已獲得全額賠償的,勞動者是否還可在工傷保險賠償案件中主張重複賠償的問題
  我們認為,法院在審理工傷保險賠償案件中,如查明勞動者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已就相同並重復的賠償項目按照就高原則獲得足額賠償,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則,勞動者仍在工傷保險賠償中主張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關於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向勞動者行使追償權,法院如何處理的問題

我們認為,如果勞動者分別通過訴訟或仲裁,就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重複賠償項目獲得重複賠償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則確定的勞動者應獲得的賠償數額後的剩餘部分進行追償,但其追償的數額不得超過其實際支付的重複賠償項目的總數。

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行使追償權的案件由各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部門審理。

五、關於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如何進行處理的問題

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但勞動者已被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分別提起侵權損害賠償或工傷保險賠償仲裁、訴訟的,可參照本解答有關規定處理。

六、關於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保險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訴訟,法院如何處理的問題

我們認為,《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是針對本市外來從業人員的特別規定,在具體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其特殊性,但其處理原則可參照本解答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解答自2010年7月1日起適用。

2010年7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案件不適用本解答。每天學習勞動法律知識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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