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產(2020年第7期)

浩天信和•大知產(2020年第7期)

行業新聞速遞

最高法知產案件年度報告:歸納明確67個法律適用問題

4月23日,最高法發佈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摘要。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了60件典型案件,並從中歸納出“境外商標權不是豁免商標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等67個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

詳情請見: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27071.html

最高法印發意見 要求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4月21日,最高法公佈《關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下稱《意見》)、《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9)》和《關於印發2019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的通知》。

其中,《意見》要求,要完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舉證妨礙排除制度和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拓寬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途徑,依法支持當事人的證據保全、調查取證申請,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負擔;要深化知識產權裁判方式改革,嚴格依法掌握委託鑑定等審查標準,減少不必要的時間消耗。對於情節嚴重的侵害知識產權行為,依法從高確定賠償數額,依法沒收、銷燬假冒或盜版商品以及主要用於侵權的材料和工具,有效阻遏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再次發生。

詳情請見:

https://mp.weixin.qq.com/s/CNFz2Erjt0Q6pGt1XvbgHw

北京發佈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標準和年度十大案例

4月21日,北京市高院發佈《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問題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明確了法定賠償的相關標準。同日,北京高院還發布了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指導意見》按照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頻類作品及製品,以及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案件,分章規定了7類案件適用法定賠償時的基本裁判標準以及酌情增減賠償倍數的考量因素。

以音樂作品公開現場表演侵權為例,《指導意見》明確,現場表演的門票收入可以確定的,可以門票收入除以現場表演的歌曲數量為基數,以該基數的5%至10%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不少於3000元,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佔比為40%、60%。

詳情請見:

https://mp.weixin.qq.com/s/bIGUUwGzPJ8wYaVj6taMZw

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文化產業補貼最高可達3000萬

近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促進文化產業發展若干政策》(下稱《政策》)正式對外發布,對工商註冊地、實際經營地和財稅戶管地在臨港新片區的文化產業領域企業、機構等進行重點支持。

《政策》明確,支持數字文化產業發展,對投資建設動漫遊戲特色小鎮或動漫遊戲文化體驗館等設施的,總投資額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經評審認定,按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對投資建設符合國際賽事標準的電競場館,總投資額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經評審認定,按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等。

詳情請見: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4/10/content_5500740.htm

視聽行業統計管理規定發佈

4月13日,國家廣電總局公佈《廣播電視行業統計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自2020年5月5日起施行,2005年1月27日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佈、2016年5月4日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修訂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業統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規定》指出,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大數據統計信息系統,統籌收視收聽率(點擊率)統計工作,對數據的採集、發佈進行監督。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干擾、破壞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收視收聽率(點擊率)統計工作,不得製造虛假的收視收聽率(點擊率)。

詳情請見:

http://www.nrta.gov.cn/art/2020/4/13/art_1588_50689.html

電視劇製作產業協會:建議毎集成本不超四百萬,調整主演薪酬

4月17日,中國電視劇製作產業協會官網顯示,中國電視劇製作產業協會和首都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業協會聯合發佈了《關於厲行節約,共克時艱,規範行業秩序的倡議書》(《倡議書》),倡導全行業厲行勤儉節約之風,反對一切攀比,奢靡之氣。《倡議書》提到,我國抗“疫”之戰已經取得階段性勝利,各行各業正響應中央號召積極復工復產,影視製作行業也將迎來複工復產高峰。此次疫情對影視製作業的衝擊很大,全行業面臨資金嚴重短缺、生產週期延長、疫情防控困難、購片價格銳減等一系列困難,需要團結一心,同心同德,共渡難關。建議把製作成本壓縮到合理範疇之內建議我國電視劇、網絡劇製作成本應控制在毎集400萬元人民幣以內,攝製人員酬勞亦應同步降低30%。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曾於2月20日發佈了[2020]10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電視劇網絡劇創作生產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針對電視劇、網劇備案審查流程、電視劇“注水”、演員“天價片酬”等行業痼疾,推出了明確的新要求和新舉措。為遏制天價片酬,《通知》中要求每部電視劇網絡劇全部演員總片酬不得超過製作總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員片酬不得超過總片酬的70%。

詳情請見:

http://news.sina.com.cn/s/2020-04-17/doc-iircuyvh8387975.shtml

2020年第一季度中國遊戲產業報告顯示:移動遊戲銷售收入呈小規模爆發式增長

日前,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遊戲出版工作委員會發布了《2020年第一季度中國遊戲產業報告》。報告顯示,第一季度中國遊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732.03億元,受到移動遊戲實際銷售收入增長的拉動,相比2019年第四季度增長了147.43億元,環比增長25.22%。

報告顯示,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線上文娛在此期間獲得了長足發展,特別是遊戲、長短視頻、在線閱讀、網絡直播等均有亮眼表現。2020年第一季度,中國遊戲產業實際銷售收入實現階段性、爆發式增長,多款遊戲產品取得了比較好的成績。

隨著國內遊戲市場逐漸擴大與成熟,中國遊戲企業自主研發遊戲產品在國內外的競爭力不斷增強,已經成為中國遊戲行業增長的主要動力。2020年第一季度,自主研發遊戲國內市場實際銷售收入達到623.50億元,相比2019年第四季度增長29.68%;海外市場實際銷售收入達37.81億美元,環比增長31.19%,實現快速增長。

詳情請見:

https://mp.weixin.qq.com/s/wephqTpiWCH47d-hyddL-Q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

此次修正案主要包括:對於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增加權利許可使用費倍數作為賠償金額的計算參照,並同時將法定賠償額上限由五十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並修改了廣播權等有關表述;對“自然人”、“非法人組織”等表述進行了修改等。

詳情請見:

https://mp.weixin.qq.com/s/7uxPGYGrozwMG4qpvRfPHw

浩天評述: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醞釀近十年之久,可謂萬眾矚目。此次修正案草案對於類電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以及“廣播權”概念的擴展等多項修訂,均將對我國版權行業發展、版權保護力度產生極其深遠影響。就前者而言,現行著作權法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這一概念難以適應和涵蓋新形式作品,以及“作品、製品二分保護”實質上導致了圍繞短視頻、體育賽事直播、遊戲畫面直播等問題而產生作品性質、保護模式爭議。此次修正案對“視聽作品”概念的引入,將有助於對新型網絡著作權糾紛的解決。對於後者而言,現行著作權法對“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音樂、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所定義的廣播權,一方面早已無法涵蓋新技術、新傳播方式,而且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區分、銜接等也存在空白地帶,此次修正將初始有線傳播納入廣播權範疇,是對該項權利缺陷的修正。

業內案例簡評

“MOTR”商標侵權案(一審) 點評人:蔣文捷

就平衡身體公司訴永康一戀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於近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

平衡身體公司是核定使用在健身器材等商品上“MOTR”商標的權利人,該公司也是全球知名的運動器材生產銷售廠商。被告永康一戀公司在展覽會上推銷並通過微信商城等渠道銷售的健身器材上使用了“MOTR”商標。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永康一戀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根據該條款,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辦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但在個案中,對於“惡意”及“情節嚴重”的認定,並沒有統一的標準。本案中,法院綜合考量了1,侵權標識與原告權利標識完全相同,且使用產品亦完全相同;2,早在2011年原被告雙方即因被告侵權發生爭議並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被告承諾不再從事任何侵權行為;3,被告通過微信、展覽會等多種線上線下渠道、大規模生產銷售涉案產品;4,侵權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給原告商業信譽造成了嚴重損失等四方面因素,綜合認定被告系明知侵權行為(曾達成和解協議),而仍故意攀附原告商譽(在完全相同的產品上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標),給原告造成了積極嚴重的侵權後果,進而認定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就該案判決所採納的多個因素,在近日北京高院發佈的《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中也被作為懲罰性賠償“惡意”的認定標準(詳見該意見第1.15條),該標準的出臺至少對北京地區法院的裁判尺度統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總體而言,就懲罰性賠償在具體案件的適用,無論是程序性條件,即是否應由原告明確提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訴請;還是實體性條件,如主觀“惡意”、“情節嚴重”等要素的認定標準,均尚未形成統一的裁判和衡量標準。寬鬆的裁量範圍既易產生有失公允之嫌,也不利於發揮法律應有的行為指引和教育作用,在個案中亦可能無法達到彌補權利人損失和懲戒惡意侵權行為的雙重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近日發佈的2020年司法解釋立項計劃,《關於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被列為2021年上半年完成之項目內容,可以預見無論是對懲罰性賠償在專利、商標及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的推廣適用,還是懲罰性賠償裁判標準的統一,都將指日可待。

《平凡的世界》有聲讀物侵權案(一審) 點評人:邵茜

根據海淀法院網發佈的消息:因認為路遙創作的小說《平凡的世界》未經其許可被製作成有聲讀物在“荔枝FM”平臺上傳播,路遙之女路茗茗以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荔枝FM”的運營者廣州荔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餘萬元。4月15日,海淀法院公開宣判了此案,判決支持了原告路茗茗的全部訴請。

原告路茗茗訴稱,路遙(原名王衛國)系我國當代著名作家,其創作的涉案圖書於1991年獲中國第三屆矛盾文學獎。1992年路遙去世後,路遙的女兒路茗茗依法繼承了路遙全部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路茗茗發現,在荔支公司經營的“荔枝FM”平臺上存在未經許可製作的涉案圖書電子版有聲讀物(下稱涉案圖書有聲讀物),荔支公司通過網絡進行傳播並獲得了極高的點播量,侵害了路茗茗對涉案圖書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荔支公司辯稱,荔支公司提供的僅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並沒有改變平臺上的節目,不知道用戶上傳的內容存在侵權;且涉案圖書出版時間已久遠,“荔枝FM”平臺受眾範圍均為90後年輕群體,影響力有限,給路茗茗造成的損失較少,認為其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路茗茗提交的涉案圖書、著作權登記證書及涉案圖書的署名情況,並結合(2017)京73民終1491號生效判決已認定路遙作品著作財產權的繼承和轉讓事實,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路茗茗合法繼承涉案圖書的著作財產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荔支公司雖抗辯稱“荔枝FM”平臺上的142集涉案圖書有聲讀物系其主播用戶“平凡的世界小說”上傳,但其提交的該用戶個人後臺註冊信息中,缺少真實姓名、身份證號、身份證照片、主播手持身份證照片等關鍵身份信息,且未提交該主播用戶的註冊IP地址、註冊時間、上傳IP地址等相關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涉案圖書有聲讀物系該主播用戶上傳。據此,法院認定荔支公司通過“荔枝FM”在線提供涉案圖書有聲讀物,使相關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侵害了路茗茗對涉案圖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但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網絡服務,且無過錯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為構成侵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繫人、網絡地址;(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被告荔支公司無法提供主播用戶的身份及IP地址等信息,且涉案圖書作為一部非常著名且有廣泛影響力的作品,被告荔支公司辯稱不知道主播用戶上傳的作品侵權缺乏合理性,因此,一審法院最終認定被告荔支公司侵害了路茗茗對涉案圖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但一審宣判後,被告荔支公司當庭表示將會提起上訴,我們也將持續關注本案二審的審理動態及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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