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感情破裂了但還沒到離婚的地步,往往會選擇分居一段時間,最後這段婚姻已經無法挽回了才會選擇離婚。那麼在分居時如果不能協議離婚,應該在哪一方所在地起訴呢?起訴離婚時應該怎麼做?
一、兩地分居時應該在哪邊起訴離婚
離婚訴訟案件屬於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知,夫妻分居兩地的,如果提起訴訟離婚需要到對方的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但是如果對方存在以下情況的,則由原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對方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
2、對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
3、對方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監禁的。
值得一說的是上述的下落不明主要指原告聯繫不上被告人,根本無法確定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則可以在原告經常居住地起訴。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二、如何起訴離婚
離婚訴訟在受理後,通常法院審理時會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確認感情破裂的,法院准予離婚,然後才會開始審理財產分割等事項。
離婚案件在起訴時,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副本,不過當事人書寫起訴狀如果存在困難的,也可以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被告。
而起訴狀中需要記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即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繫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能夠確定其身份的信息。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訴訟請求就是離婚,如果需要分割財產的也需要寫明財產數額。
3、如果有需要提交的證據的(比如證明對方存在過錯行為等),還需要寫明證據以及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除了上述的事項外,起訴狀中還應當寫明起訴的日期,並且由原告署名或者蓋章。如果有委託他人代為訴訟的,還需要將授權委託書一併遞交。
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可以先和對方協商,無法協商的話就只能等待法院判決了。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給更適合撫養孩子的一方,主要會從經濟條件、生活環境、身體狀況、與孩子親密程度、孩子的年齡、性別等多方面來考慮。
在符合相關法律的條件下,每個人都有結婚和離婚的自由,在婚姻關係破裂的時候很多人會選擇分居離婚的方式結束自己的婚姻。現實生活中,在分居離婚的情況下往往還會涉及到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那麼兩地分居有小孩怎麼離婚呢,離婚後小孩的撫養權歸誰?
▲一、兩地分居有小孩怎麼離婚?分居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隻要滿足分居離婚的條件,即使雙方已有小孩也是可以通過分居離婚的。分居離婚的關鍵條件不是有無小孩,而是是否滿足分居離婚條件。那麼分居離婚條件有哪些呢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1)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2)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3)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1)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2)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二、分居離婚後小孩的撫養權歸誰?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於撫養條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雖然每個人都有離婚的自由,但在進行離婚之前都應該對自己的婚姻進行深刻的剖析,切勿應一時之氣而離婚。兩個人能在一起本來就不容易,如果還已有了小孩在離婚時就更應該深思。父母離婚受傷害最大的永遠是孩子。但如果婚姻關係確實沒有存續下去的必要,也不要因為孩子的問題而繼續婚姻,因為不幸福的婚姻對孩子的傷害也很大,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 來源:法律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