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楊映月
夫妻,顧名思義,是睡在一個炕頭上,生兒育女,共同經受生活的風風雨雨,一起撐起一個家庭的責任,共同培養兩個人的子女的組合。這個組合裡,核心內容,應該是夫妻兩個人的身心應該是在一起的——如果夫妻之間這個組合不能身心一體,各懷心腹事,你有你的小心眼,我有我的張良計,那麼,這個所謂的“夫妻”稱謂,也就成為了名存實亡的一個名詞而已,僅僅是一個名詞,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
所以,當不再睡在一張床上並且不再一條心的時候,夫妻之間的關係也就已經解除了走進婚姻殿堂時的約定,一紙結婚證也僅僅是可以說明兩個人曾經在婚姻的殿堂裡說過一些不鹹不淡的話而已。
就夫妻和情人之間的實質性區別而言,通常,我們幾乎所有的人都會認為,那個跟自己走進婚姻殿堂,宣誓說不論自己貧窮還是富有,都會一生不離不棄相隨相伴的人就是自己的合法的丈夫或者妻子。因為這樣的夫妻是有結婚證的,所以是合法的。也因為有結婚證,所有夫妻之間的感情才是真的,是被我們大家接受的,認可的。
而情人是沒有跟自己走進婚殿堂的,沒有宣誓說不論貧窮還是富有都會跟自己一生不離不棄的。並且,情人關係自然是也沒有結婚證的,不能證明這份感情是合法的,所以情人之間的感情就是假的,是不能被認可的。
所以,結婚證就成了甄別這兩個人之間的感情到底是夫妻和情人的證據!然而,是夫妻還是情人的關係,真的是這樣證明的嗎?
就現在的時代而言,如果允許講實話的話,關於夫妻和情人的定義應該是這樣的:睡在一張床上的,往往不是夫妻,而是情人。沒有睡在一張床上,你過你的,我過我的,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相對無言的,或許才是夫妻。
——胡楊映月
不可否認,夫妻之間的關係,由於有了結婚證,所以能夠讓我們在道德和法律的層面上可以接受。甚至,我們加以祝福!而情人之間的關係和感情,也正是因為沒有結婚證而被我們大家嗤之以鼻。
但是,情人和夫妻之間的定義,真的就是這麼簡單就可以定義的嗎?或許不是!現在的時代,結婚證還能證明什麼呢?有用嗎?或許,對於要離婚的夫妻是有用的。一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地位,二有了合法地位就有了財產的分配和支配權。
但是,如果夫妻之間不離婚,“結婚證”在當下的這個時代似乎真的沒有太大的用處了:沒有結婚證,不是夫妻,也可以堂而皇之的以夫妻的名譽睡到一張床上;不是夫妻,兩個人也有可能在一起生兒育女……
或許,不妨我們可以反思維方向來考慮這個問題:如果兩個現在被定義為“情人”關係的人,如果兩個人是真愛(不可否認,雖然不多,但情人之間有些人也是有真情的),如果兩個人認識的時間早於現在的夫妻兩個人,那麼,到底誰是情人?或許,這樣推理的話,婚姻跟我們開了一個天大的玩笑——現在的沒有愛的婚姻裡的人才是真正的情人!甚至,連情人也算不上,因為兩個人之間沒有愛的存在!
所以,如果是兩個真心相愛的人,情人與夫妻之間的區別就不是一張結婚證能夠證明得了,而是兩個人相遇的時間早遲的問題——如果相遇得早,現在是情人關係的兩個人,也有可能是真正的夫妻;如果相遇的時間晚,現在的夫妻也有可能是情人關係!
夫妻無情人的區別——以有沒有愛作為衡量的標準,以相遇的時間早遲作為結果,而不是一張結婚證所能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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