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貧攻堅應知應會(六)

脫貧攻堅應知應會(六)

脫貧攻堅應知應會(六)來自北疆理論風景線00:0004:13

今天我們繼續學習《脫貧攻堅應知應會》問答,主要有以下內容:

自治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含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的各項支出

(1)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3)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4)彌補企業虧損;

(5)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7)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8)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9)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2020年優化財政資金政策的舉措

(1)對已經實現穩定脫貧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專項扶貧資金,支持非貧困縣、非貧困村貧困人口脫貧。已經實現穩定脫貧的貧困縣,還可統籌安排整合資金用於非貧困村貧困人口脫貧。

(2)各地要將支持貧困地區農業特色產業發展作為鞏固脫貧成果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的重點,帶動貧困勞動力務工就業,進一步提高用於產業發展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其他整合資金的佔比,補齊農村飲水安全運行維護等必要的農村公益性基礎設施短板需要。

(3)貧困縣根據剩餘貧困人口脫貧和鞏固脫貧成效需要,按照“因需而整、應整盡整”的原則,統籌安排整合資金項目,不得安排未納入脫貧攻堅項目庫管理的非扶貧項目。對於貧困縣年度計劃整合資金規模明顯下降的情況,省級財政、扶貧部門要及時分析研判,確屬整合弱化的要及時督促糾正。

(4)各地不得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其他整合資金用於美化、亮化、綠化等各類“造景”工程、形象工程。已穩定脫貧的貧困縣可適當安排整合資金,用於以村容村貌乾淨整潔為目標的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項目,但不得用於工程建設或提檔升級需求。各地建立返貧監測預警和動態幫扶機制以及接續推進減貧的工作經費由地方解決,幫扶資金通過現有相關資金渠道解決。

(5)堅持因地制宜推進資產收益扶貧工作,堅守發展特色產業、壯大縣域經濟的初心,堅決糾正簡單入股分紅、明股實債、扶貧小額信貸“戶貸企用”等各類藉資產收益扶貧名義實施的違規行為。進一步規範項目收益分配,完善減貧帶貧機制,帶動貧困戶參與產業發展並通過勞動獲得報酬,防止“養懶漢”。

來源:北疆理論風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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