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应知应会(六)

脱贫攻坚应知应会(六)

脱贫攻坚应知应会(六)来自北疆理论风景线00:0004:13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脱贫攻坚应知应会》问答,主要有以下内容: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的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2020年优化财政资金政策的举措

(1)对已经实现稳定脱贫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支持非贫困县、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已经实现稳定脱贫的贫困县,还可统筹安排整合资金用于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

(2)各地要将支持贫困地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作为巩固脱贫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进一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整合资金的占比,补齐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维护等必要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需要。

(3)贫困县根据剩余贫困人口脱贫和巩固脱贫成效需要,按照“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统筹安排整合资金项目,不得安排未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的非扶贫项目。对于贫困县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明显下降的情况,省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确属整合弱化的要及时督促纠正。

(4)各地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已稳定脱贫的贫困县可适当安排整合资金,用于以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为目标的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但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或提档升级需求。各地建立返贫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机制以及接续推进减贫的工作经费由地方解决,帮扶资金通过现有相关资金渠道解决。

(5)坚持因地制宜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坚守发展特色产业、壮大县域经济的初心,坚决纠正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各类借资产收益扶贫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收益分配,完善减贫带贫机制,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防止“养懒汉”。

来源:北疆理论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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