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滿高價菜要求物業下課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業主不滿高價菜要求物業下課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謝政敏

4月18日晚,湖北省應城市委官方網站通報稱:“(2020年)3月12日晚,曾某智等人以封閉管控期間物業管理不規範,生活物資配送價格過高為由,實則為了達到謀取海山業主委員會主任職務及長期不交物業管理費的個人目的,組織煽動親友及不明真相群眾近百人在小區聚集,並喊‘海山物業下課,解散業委會’等 口號,給疫情防控帶來巨大風險。

事發後,應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進一步改進配送工作,全力優化物資供應,穩價保供,提高服務質量。同時,組建工作專班進駐小區,依法依規依程序組織改選業主委員會,加強小區管理。

業主不滿高價菜要求物業下課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3月25日,曾某智再次組織煽動多人聚集,警方於3月27日依法將其行政拘留。……4月17日被應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作為專業的尋釁滋事罪案件辨護律師,從當地官方媒體公佈的消息來看,本律師認為,曾某智和其他小區居民在小區聚集高喊物業下課的行為和拒交物業費的行為均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客觀方面,曾某智的上述行為不屬於尋釁滋事犯罪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本律師認為,曾某智上述涉案行為同樣不符合該條款的規定,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由上述可知: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起鬨鬧事的行為。

其次,起鬨鬧事的位置位於公共場所。

其三,造成了公共場所秩序的嚴重混亂。

而從湖北應城市委和孝感市政府官方網站發佈的消息來看,曾某智的主要行為是:

1.組織煽動親友及不明真相的群眾近百人在小區聚集。

2.喊‘海山物業下課,解散業委會’等口號。

3.給疫情防控帶來巨大風險。

依官方通報,曾某智的行為只是給疫情防控帶來了巨大風險,並沒有指稱其行為造成小區秩序的嚴重混亂。由前款可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屬於結果犯,即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結果,依照《解釋》第五條規定,“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在司法實務中,行為人物行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指的是造成公共場所人員四散奔逃,造成踩踏事故,造成公共場所正在舉行的活動被迫中斷、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等。

湖北應城官方通報來並沒有指明曾某智的行為對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了哪些混亂,只是說曾某智的行為只是對疫情防控造成了巨大風險。疫情期間,為了防止疫情的傳播,各地陸續出臺了一些規定,比如說禁止市民扎堆,限制外出次數、出門戴口罩等等,意在預防疫情的擴散蔓延等,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造成疫情傳播蔓延的危險,這屬於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一種行為,應當按照其行為的性質依法處理。該行為如果造成了疫情傳播的重大風險的,即便構成犯罪,也是危險犯,不屬於起鬨鬧事型尋釁滋事行為所必須具備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結果,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既然湖北當地政府通報稱曾某智的行為加大了疫情傳播的風險,沒有認定其行為造成了公共場所秩序的嚴重混亂,那麼他的行為就不具有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的結果,不符合起鬨鬧事型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當地警方指稱曾某智給疫情防控帶來巨大風險的妨礙疫情防控的行為來取代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結果,認定曾某智構成尋釁滋事罪,顯然是張冠李戴,不能成立。

二、從主觀方面來看,曾某智實施涉案行為系因其所在小區物業獨家壟斷物資配送且存在價格虛高等不正當行為而為,其目的是籍此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妥善解決該問題,有一定正當理由,不是無事生非,也不是出於逞強耍橫、尋找刺機、發洩情緒的動機,不屬於尋釁滋事的行為。

1.曾某智實施涉案行為有一定的正當理由,並非無事生非。依官方通報,“曾某智等人以封閉管控期間物業管理不規範,生活物資配送價格過高為由,”而實施了涉案行為,那麼封閉管控期間,當地物業管理是否規範,生活物資配送價格是否合適就成了本案需要審查的關鍵,也是評價曾某智行為理由否正當,是否無事生非的關鍵。

業主不滿高價菜要求物業下課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本律師通過網搜,發現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官方微搏孝感發佈於2019年3月13日凌晨0:43分發布了一條微博(見上圖)稱:“3月12日晚19:30晚,應城市委召開常委會議,……進一步加大保供穩價力度,……該市決定增加保供市場主體,通過引入競爭機制全面降低其運營成本。此外,該市成立工作專班,從生產基地採購一批愛心菜,直供城鄉居民。……3月12日晚1:330分左右,該市海山小區居民因物資供應問題在小區籃球場聚集,……經查,海山小區共3689戶,8012人。疫情防控期間,海山小區實特全封閉管理,並同步推行居民生活日用物資統一代購配送服務,由社區組織物業實施,嚴禁他人私自集賣生活物資。

湖北應城市委官方通報稱:“事發後,應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進一步改進配送工作,全力優化物資供應,穩價保供,提高服務質量。同時,組建工作專班進駐小區,依法依規依程序組織改選業主委員會,加強小區管理。

上述湖北應城市委和孝感市政府官方微搏孝感發布的微博相互印證,證實了以下事實:

1.疫情防控期間,海山小區實施了全封閉管理,由物業統一配送居民生活物資,嚴禁他人私自集賣生活物資,造成了小區居民的不滿。

2.事發後,當地政府採取緊急措施,改進配送工作,穩價保供,提高服務質量。

3.組建工作專班進駐小區,依法依規依程序組織改選業主委員會。

由上述客觀事實可以推斷,海山小區物業公司確實存在獨家壟斷小區居民生活物資的配送,確實存在配送生活物資價格偏高的問題,小區業委會的運轉確實存在一定問題,否則政府為什麼如此高度重視,為什麼第二天即召開常委會議,決定……進一步加大保供穩價力度,……該市決定增加保供市場主體,通過引入競爭機制全面降低其運營成本。此外,該市成立工作專班,從生產基地採購一批愛心菜,直供城鄉居民。 呢?又為什麼要“組建工作專班進駐小區,依法依規依程序組織改選業主委員會,加強小區管理。”呢?

疫情防控期間,物資配送是件大事,物資是否充分,價格是否穩定 ,質量是否合格關係到千家萬戶,關係到百姓的基本生活,直接關係到預防和控制疫情蔓延是否成功,直接關係到抗疫戰爭能否勝利,可以說是人命關天。可是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處於疫情重災區的湖北省孝感地區,處於疫情防控第一線的海山小區物業公司無視中央及地方保價穩供的一系列規定指示,壟斷經營,物資價格虛高,這不是在發國難財嗎?這不是在湖北疫區群眾本已受傷害的心上又扎刀子呢?他們如此胡作非為,這就是在犯罪,如果要追責,首先應當追責的就是物業,而不是曾某智等小區居民。

既然小區物業在疫情防控期間,確實存在配送獨家壟斷小區居民生活物資的配送,且存在價格偏高的嚴重問題,那麼曾某智也好,小區其他居民也好,在小區聚集就有一定的正當理由,即便行為失當,也不是無事生非,不屬於尋釁滋事行為。

2.曾某智不具有逞強耍橫、尋找刺激、發洩情緒的尋釁滋事的動機。官方“曾某智等人以封閉管控期間物業管理不規範,生活物資配送價格過高為由,實則為了達到謀取海山業主委員會主任職務及長期不交物業管理費的個人目的,”。由此可見,官方通報認定曾某智實施涉案行為的動機有兩個,一是為了謀取海山業主委會員會主任,二是為了長期不交物業管理費的個人目的。

曾某智為當地小區居民,有權利競選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即便其行為失當,也不能認定其競選業委會主任就是出於逞強耍橫、尋找刺激、發洩情緒的流氓動機,更不能因此就認定其屬於尋釁滋事;不交物業費的行為屬於民事行為,物業部門可以上門討要,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再怎麼也不可能是尋釁滋事行為,即便曾某智為出於不交物業費的動機而實施了涉案行為,其不交物業費的動機也是為了獲取錢財,怎麼可能是逞強耍橫,尋找刺激,發洩情緒的尋釁滋事的動機呢?

本律師注意到,當地下政府還通報了曾某智的其他的“尋釁滋事”行為如下:

(一)2016年6月1日,曾某智以不正當理由組織多人拉橫幅、喊口號,恐嚇他人,衝擊市兩會會場;

(二)2017年至今拒交小區物業管理費。

(三)2019年以來,為達到個人非法目的,先後7次組織阻撓工程施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其中2017年至今拒交小區物業管理費的行為,顯然不符合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列舉的四種尋釁滋事行為中的任何一款,不屬於尋釁滋事行為,也不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其他兩條,本律師不瞭解案情,不敢妄下結論。希望當地警方及時將曾某智的其他的“尋釁滋事”的案情公佈出來,本律師將第一時間對之作出專業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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