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被逼履行器官捐赠协议,拿什么让余欢水逆袭


【娱乐法】被逼履行器官捐赠协议,拿什么让余欢水逆袭

近日,正午阳光出品的现象级网剧《我是余欢水》正在热播,观众无不被余欢水的艰难境遇和心路历程紧紧揪住了心。在最新更新的剧情中,李姐(器官售卖团伙)再次找上了余欢水,强行要求余欢水履行器官“捐赠协议”,把自身唯一没有被“污染”的视角膜“捐赠”出来。

【娱乐法】被逼履行器官捐赠协议,拿什么让余欢水逆袭

在此前的剧情中,被误诊以为身患癌症的余欢水为了生计,以6万元的价格将视角膜卖给了器官售卖团伙李姐,并最终签订了《器官捐赠协议》。

问:被逼履行器官捐赠协议,余欢水拿什么逆袭?

律师解析:

一、现行法律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人体器官买卖有违基本伦理,世界各国均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人体器官买卖规定了两款罪名: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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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前述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人均构成刑事犯罪。

二、余欢水签订的《器官捐赠协议》或为无效协议

《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规定,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行为无效。

剧情中,余欢水名义上与李姐等人签订的是《器官捐赠协议》,但实际上双方进行的是器官买卖。器官买卖属非法行为,也属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论是根据《民法总则》还是《民法通则》的规定,余欢水签订的《器官捐赠协议》均为无效协议。

三、即使认定《器官捐赠协议》有效,余欢水也可以撤销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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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即使公民确有书面捐献意愿,公民也有权予以撤销。

虽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本身不适用于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移植,但是黑龙江省于2010发布了《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眼角膜移植也需要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已经作出捐献意愿的公民,可撤销捐献。无论是否捐赠,均是当事人的自由。虽然,黑龙江的规定本身不约束其他省市,但是,该规定符合法理,其他省市可适当予以参考。

根据《刑法》和前述法律规定,捐献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捐献,否则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即使不否定《捐赠协议》的效力,余欢水可以单方撤销该协议。

综上,根据律师分析,虽然余欢水签订了《捐赠协议》,但,余欢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是可以逆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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