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調換工作地點被辭退,公司被判賠償14萬元

員工拒絕調換工作地點被辭退,公司被判賠償14萬元


​一條突如其來的通知

竟然成為他和公司撕破臉的導火索?

究竟是什麼樣的事情

讓年近50的他大呼“寒心”

當矛盾愈演愈烈鬧上法庭

這場勞動爭議糾紛該如何收場?


員工拒絕調換工作地點被辭退,公司被判賠償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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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條通知

打破生活的平靜

2006年6月1日,魏大叔被某公交公司聘為位於光明區的車隊食堂廚師。為了方便工作,魏大叔和家人商量後,決定長期定居在光明區。

就這樣,魏大叔在光明車隊工作了近十二年。2018年1月31日,一條突如其來的通知打破了魏大叔生活的平靜。

原來,這是公司發佈的一條調崗通知,通知上寫著:

員工拒絕調換工作地點被辭退,公司被判賠償14萬元

收到通知後,魏大叔十分生氣,覺得公司的調崗非常不合理。福永車隊距離光明車隊三十多公里,而自己已在光明區定居多年,如果要去福永上班,每天光上下班就要耗費3個多小時,這對年近50的自己來說是個嚴峻的挑戰,對家庭生活也會造成巨大影響。

02

拒絕到任

竟被公司以無故曠工為由開除?

隨後,魏大叔找到公司領導詢問調崗的具體原因,希望能和公司商量折中的解決辦法。但是,公司並未給出答覆。面對公司的置之不理,魏大叔十分心寒,便用拒絕到任表達自己的不滿。

對於魏大叔的抗議,公司沒有直接給予回應。2018年4月20日,公司以魏大叔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開除,並將上述決定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寄送給魏大叔。

收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魏大叔怒火中燒,一方面他覺得自己勤勤懇懇工作十多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公司就這樣把自己解聘很不厚道。另一方面,他認為自己曠工是有正當理由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

03

不滿仲裁結果

訴至法院尋幫助

2018年5月,魏大叔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認為,用人單位享有用工自主權,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魏大叔的工作地點在深圳市,該公司將魏大叔從光明車隊調至福永車隊,不構成對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的重大變更,並且調整前後魏大叔的工作崗位及待遇均未發生變化,不具有侮辱性或懲罰性,因此該公司的解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魏大叔的該項仲裁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仲裁委不予支持。

魏大叔不滿仲裁委的裁決,遂訴至福田法院,希望討個公道。近日,福田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04

審理查明事實

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魏大叔自2006年6月1日入職該公司後,一直在光明車隊食堂工作。該公司未經魏大叔同意,就將魏大叔的工作地點從光明車隊調至三十多公里以外的福永車隊,該崗位的調整,顯然會對長期定居在光明區的魏大叔造成諸多不便,客觀上會導致魏大叔交通時間及經濟成本的增加,亦會嚴重影響其休息時間及經濟收入。因此,該種情形下的崗位調整應與魏大叔協商一致,並且該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該崗位調整確係經營需要。

魏大叔與該公司並未協商一致,其有權拒絕公司作出的不合理崗位調整,不需要就未到崗報道承擔責任。該公司以魏大叔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應支付魏大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0617.92元(5859.08元×12個月×2倍)。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便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員工拒絕調換工作地點被辭退,公司被判賠償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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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工作崗位調整引發的糾紛經常出現,處理此類糾紛的核心是平衡企業用工自主權和勞動者權利保護。

企業作為市場經營主體,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是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並不能無限擴張,為防止權利濫用,在企業與勞動者因調崗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就該調崗行為舉證證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判斷其合理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調崗是否為用人單位生產經營之需要

2、調崗是否未對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做出不利調整

3、調崗是否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企業超出合理性的

調崗,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照勞動法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企業超出合理性的調崗,又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屬濫用企業用工自主權。

員工拒絕調換工作地點被辭退,公司被判賠償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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