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打女童夫婦被批捕,虐待罪如何認定

來源:找法網


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日前,黑龍江一4歲女童遭虐待的事件受到了大家的關注,那麼,虐打女童夫婦被批捕,虐待罪如何認定

  一、虐打女童夫婦被批捕,虐待罪如何認定?

  2020年4月29日,黑龍江省一公安分局發佈警情通報,一名家住建三江創業農場的4歲女童被毆打致身體多處受傷,傷情較重。經調查,犯罪嫌疑人系該女童父親同居女友及女童父親。此二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與虐待罪,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

  2020年5月5日,當地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發生在黑龍江省建三江創業農場故意傷害、虐待女童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曲某、於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同時,當地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持受害女童生母張某某提起變更撫養關係民事訴訟,案件正在法院審理程序中。

虐打女童夫婦被批捕,虐待罪如何認定

  二、虐待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虐待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於虐待行為所採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係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是最初的家庭關係,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係,則就成為家庭關係,它實質既為因收養關係而發生在家庭關係,也為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係。

  2、由血緣關係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係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係而聯繫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繫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裡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

  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於收養關係、血親關係,又區別於婚姻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著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只有基於上述血緣關係、婚姻關係、收養關係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二)客觀要件

  虐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本罪的內容而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徵。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係或者扶養關係。如夫妻、父母、子女、親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養義務,在經濟上或者家庭地位中佔一定優勢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於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三、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對於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通過以上我們可以瞭解到虐待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以及罪與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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