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首例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勝訴


東莞首例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勝訴

2020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東莞市檢察院提起的東莞首例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判決,判令違法生產、銷售豬肉的張某彬支付損害賠償款190萬餘元,吳某富在63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相應款項全部上繳國庫;並判令二人在省級以上報刊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支持。


經查,張某彬在東莞市某屠宰場承包了一條生產線,自2015年4月起,張某彬、吳某富二人違反規定從非供莞基地收購生豬,並通過購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給檢疫人員好處費等方式逃避監管,將2萬頭未經檢疫的生豬非法屠宰後投入市場銷售,合計獲利190萬餘元。在最後一批被查扣的生豬中,檢測出含有國家禁止成分。2016年8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追究張某彬、吳某富刑事責任。


東莞市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張某彬、吳某富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豬肉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健康權,依據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並在依法公告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在省檢察院的支持和指導下,東莞市檢察院向省法院提交了公益訴訟法律規定及相關指導性意見,著重論述法律關於食品安全保護的強制性規定、被告人生產、銷售未經檢疫豬肉行為的危害性後果、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性以及訴求的合理性,並闡明在食品消費類別的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僅需證明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不合格即可,而不需舉證證明消費者實際身體損害後果。最終,省法院支持東莞市檢察院的全部訴訟請求,認定張某彬、吳某富二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豬肉的行為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判令二人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保護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一直是是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重點領域。近年來國家及地方政府均相繼出臺多種法律、法規及政策,層層把關,力爭讓老百姓能夠吃到“放心肉”,但仍有人漠視法律、逃避監管,給群眾的生活帶來安全隱患。本案是東莞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具有重要的司法實踐意義。依託本案,東莞市檢察院從豬肉生產、銷售這一與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著手開展公益訴訟,不僅打擊了不法生產者,也警示了潛在的不法行為人,對構建安全的食品消費環境發揮了促進作用。本案中東莞市檢察院還積極開展消費類別公益訴訟“等”外領域探索,在公益訴訟被侵害人的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綜合考慮違法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所獲得的利益、承擔責任能力、侵權行為時間長度等因素,創新性地提出以侵權人獲得利益為標準提起賠償之訴,既填補了社會公共利益受損部分,也避免了過高的懲罰性賠償引發不穩定因素。


來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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