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的开车门撞伤眼睛 这个损失该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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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打的开车门时右眼被车门角撞伤,构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他将车主及其挂靠的出 租车公司、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到底该不该赔?该谁来赔呢?

飞来横祸 开车门眼睛被撞伤

2019年1月6日傍晚6时许, 男子弋某招停了王某驾驶的出租车。 因上车时弋某拉开车门的动作比较急促, 结果右眼被车门角撞伤,鲜血直流。王某赶紧驾车把弋某送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弋某自己进入医院接受了治疗。交警部门认为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未予受理。弋某随后报警, 驾驶员王某接受警方调查时陈述弋某是在上出租车的过程中开车门受伤。经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弋某构成八级伤残。

王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是住在顺庆城区的中年妇女陈某,陈某于2009年将自己的这辆出租车挂靠在南充一家出租车公司名下进行营运。 后来该车成为下线车, 陈某拒绝出租车公司要求解除挂靠合同的意见,继续以公司名义营运,出租车公司于2018年将陈某起诉到顺庆区法院, 法院依法解除了双方的挂靠合同, 但陈某仍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并雇请驾驶员王某经营出租车。

对簿公堂 索赔损失32万元

因为与各方未达成赔偿协议,2020年1月,弋某将车主陈某及其挂靠的出租车公司、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顺庆区法院, 请求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32万余元。

原告弋某在庭审时认为,自己乘坐出租车受伤,构成八级伤残,而该车是没有营运资格的下线车,三被告均负有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出租车公司辩解说,公司已与该车车主解除了挂靠合同并经法院判决,公司多次要求车主去车管所办理车籍变更登记手续,因车主拒不配合,造成了手续没有办理成功。该车事实上与公司没有挂靠关系。而且弋某受伤是其大意造成, 他受伤时还没有上车,双方尚未构成车辆运输合同,司机出于人道主义送他去医院治疗,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弋某作为成年人, 打开车门这一简单动作完全有能力自己进行,而且在出租车行业也没有惯例由驾驶员开车门。 理应由他自己承担责任。

被告陈某和保险公司都认为, 弋某受伤是他自己不小心造成的, 同时他受伤的事实是他自己向驾驶员说的, 弋某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被车门撞伤。

法院判决 车主承担二成责任

对于弋某所受的损伤, 三被告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呢?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为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弋某受伤的事实有驾驶员王某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法院予以认可。王某驾驶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 上下客人,临时停靠, 系正常的经营活动。弋某作为成年人,在上车时自己打开车门,不注意安全,导致其右眼受伤, 其主要过错责任在弋某本人。王某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在运营过程中上下客人时,没尽到合理安全提示的义务, 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弋某应承担80%的责任,王某承担20%的责任。王某系陈某雇请的驾驶员,其从事驾驶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后果,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时,弋某在该车外,还未完成上车,弋某应属于涉案出租车的交强险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与陈某签订的挂靠协议书已经法院判决终止,出租车公司不应对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 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弋某赔偿117160元;陈某赔偿22399元。(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 法院认为乘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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