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检察:案析何为虚假诉讼


陵城检察:案析何为虚假诉讼


2011年11月,崔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齐某偿还个人借款38万元。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齐某返还借款。诉讼中,法院查封了齐某名下某住宅小区的住宅一处。但案外人王某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并出具了《购房协议》和收款条,证明其已购买了该房产,非齐某所有。2012年5月10日,崔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齐某自建的沿街门市楼作出查封裁定,并作出拍卖裁定。案外人王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齐某欠其23万元借款未还,已经法院调解,在其申请执行阶段达成和解,以齐某的沿街门市楼抵顶,房屋现归其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拍卖。法院以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崔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过检察机关审查,王某承认了其与齐某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其借贷纠纷案件系伪造的。齐某为了达到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通过伪造证据恶意调解、虚假出卖等手段转移财产、隐瞒财产,阻挠法院执行,恶意侵害当事人崔某合法权益的事实。

该案因当事人申请执行监督而起,随着调查的深入推进,又接连发现了虚假调解案件及以房抵债、虚假转卖等非法转移财产行为,既有民事纠纷又有执行纠纷,还有犯罪行为。在办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及移送犯罪线索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全方位出击,使案件很快得以彻底解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陵城检察:案析何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单独或双方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参与诉讼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主要有哪些情形?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对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以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套路贷”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8.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9.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10.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有哪些?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3.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4.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5.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6.劳动争议案件;

7.以物抵债案件;

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9.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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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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