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風險案例解析11:急診未查頭顱CT,醫方賠償6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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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患者系交通事故複合損傷。急診未全面查體,漏查頭面部外傷,未查頭顱CT致漏診顱腦損傷,患者因小腦扁桃體疝死亡。

案號:(2018)蘇0602民初6520號

裁判結果:醫方賠償患方42.5%損失,計629520.63元

關鍵詞:急診科 腦挫裂傷 小腦扁桃體疝 椎體骨折

案情簡介:2018年5月29日14:00,患者發生交通事故後至海門XX醫院就診。醫方未詢問病史、未行體格檢查、未書寫門診病歷,僅安排患者行腰椎和胸腹部CT檢查,未行頭顱CT檢查。CT檢查結果回報後,安排患者轉院至XX附院。

2018年5月29日16:19,患者由救護車轉運至XX附院急診科。急診予血型、血常規、凝血象、胸部CT、腰椎CT檢查,未行頭顱CT檢查。初步診斷:多發傷,胸椎腰椎骨折。胸外科會診建議暫不考慮胸腔閉式引流,骨科會診建議入院治療。

18:51,患者入住骨科病區。21:24,患者行頭顱CT檢查時,突發呼吸心跳驟停。醫方予以心肺復甦,電除顫復律,有創呼吸機輔助通氣。5月30日03:00,患者搶救無效死亡。

2018年6月6日,受南通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委託,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鑑定所進行屍體解剖檢驗。屍檢確定死因為小腦扁桃體疝。

2018年12月5日,患方親屬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受法院委託,蘇州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了蘇大司鑑中心[2019]醫損鑑字第71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認定海門XX醫院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因素中的輕微因素。XX附院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因素中的主要因素。

2019年11月29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醫療不足:

1、急診體格檢查不規範;

2、急診漏查頭顱CT致漏診顱腦外傷;

3、急診未及時書寫病歷。

經驗教訓:

急診醫師違反基本醫療制度,未詢問病史,未書寫病歷,未全面查體,未及時查頭顱CT致漏診顱腦損傷。

患者入院後,接診醫師未意識到患者複合損傷的嚴重性,未做好充分的搶救預案。患者病情突變時,診斷不明確,未能及時手術,患者最終因腦疝致呼吸心跳驟停死亡。


醫療風險案例解析11:急診未查頭顱CT,醫方賠償6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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