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造成新生兒四級傷殘,患方認為醫院的監護和檢查不完善

【摘要】張某在被告醫院經行剖宮產出生,院方診斷新生兒羊水吸入性肺炎。後張某因吞嚥障礙、發育遲緩就診於第三方醫院,診斷為腦損傷綜合徵。2020年1月19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醫院在對田某、張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檢查措施不完善、對張某監護不足,未盡到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張某的傷殘程度屬四級。綜合考慮整體案情,法院酌定被告醫院對張某相關損害後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合計999916.76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孕婦,胎兒監護,檢查措施,四級傷殘。

醫療糾紛:造成新生兒四級傷殘,患方認為醫院的監護和檢查不完善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司法案例

2013年4月18日,張某在被告醫院經行剖宮產出生,產後初步判斷有部分羊水吸入,在產房處理吸入羊水1個小時餘,張某仍有痰液吐出被轉入兒科監護室。張某出生後1小時餘即出現口周發紺、口沫等臨床症狀,院方診斷新生兒羊水吸入性肺炎。

張某在被告醫院監護室治療29天,出院時發現雙前額嚴重塌陷、頭圍不僅沒有增加,反而萎縮,張某出院後口嘴及雙唇麻痺、長期口腔閉合不嚴,完全失聲,無任何吞嚥和吸允能力。嚴重營養不良,身體極度虛弱,反應遲鈍。2013年11月,張某因吞嚥障礙、發育遲緩就診於第三方醫院,診斷為腦損傷綜合徵。

2020年1月19日法院判決,被告x大學x醫院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35792.96元、康復費72596.70元、營養費16425元、交通費1313.10元、住宿費5640元、伙食補助3195元、殘疾賠償金326352元、2013年4月18日至2039年10月16日的護理費5010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檢測費1920元、鑑定費5610元,以上合計999916.76元。

二.律師點評

張某出院後經3個月康復治療,口嘴開始主動吸食奶液,但仍然存在吞嚥反射差、吞嚥困難、易嗆,曾經多次因嗆奶再次感染肺炎,在多家醫院治療。目前張某腦損傷及發育遲緩仍在進行對症治療,採用了全身達百次的隔天肌肉營養注射療法、各種電刺激及運動療法,費用高昂。

張某認為,由於被告醫院在對張某的治療過程中過量使用鎮靜劑,呼吸機使用不當,不及時餵養,造成張某不再習慣經口和食道吃奶,喉頭水腫、聲帶麻痺無法正常發聲。正是護理和治療過錯導致張某腦部病變等嚴重損害後果。

入院後產科檢查胎兒體重估計4000克,這些指標反應胎兒有巨大兒的風險,同時也可能出現胎兒窘迫、羊水吸入等風險,此時醫方應嚴密觀察孕婦及胎兒情況,然而在病歷材料中,只有入院時2013年4月17目15:00做過胎心監護,手術前聽過胎心,期間並未見任何監護記錄,因此認為醫方監護不足,對患兒末盡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

醫方在發現張某腦B超提示有異常的情況下,未做進一步的其他檢查。甚至在專家會診(2013年5月9日)提議行頭顱MRI檢查,直到張某出院也未對其進行檢查,故院方存在檢查措施不完善之過錯。張某出院記錄中記載血糖3.8mmo1/L,而2013年5月8日15:12分的生化血糖是5.1mmo1/L,醫方在病歷書寫上存在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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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難點解讀

被告醫院辯稱,田某之子張某,男,生後1小時29分鐘時主因口周發紺1小時餘於2013年4月18日由我院產科轉入被告醫院重症監護病房。診斷為癲癇,因此,被告醫院給予患兒常規劑量鎮靜藥物,正是針對其疾病本身進行的治療。

患兒住院期間繼發肺部感染,先後予安滅菌、馬斯平、美平、復達欣聯合抗感染,並加用丙種球蛋白抗感染治療。由於患兒存在難以控制的反覆驚厥,並曾因驚厥發作導致呼吸功能障礙,搶救後仍不能正常自主呼吸,為避免其呼吸功能障礙導致氧合不足加重腦部損傷,緊急採用呼吸機支持治療。

患兒生後持續存在不會吸吮、吞嚥等情況,系其本身疾病的腦發育不良表現,為避免經口餵養時嗆咳加重其肺部感染,在被告醫院住院期間採用鼻飼餵養+部分靜脈營養的方式提供患兒所需營養素。患兒的頭圍與其自身腦發育不良有關,且不排除與不同測量者操作手法差異所致誤差,與被告醫院的治療措施無關。

患兒在被告醫院住院期間,被告醫院所採取的治療措施均是根據患兒的疾病情況制定,符合醫療常規,不存在過錯,患兒目前的病情由其本身疾病導致,與被告醫院的治療措施無關。被告醫院認為中正司法鑑定所認定被告醫院在胎心監護、後續新生兒檢查方面存在過錯,以及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結論,缺乏相應專業依據。

對此,法院認為,根據目前的鑑定意見,被告醫院對張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診療過錯與張某現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綜合考慮整體案情,法院酌定被告醫院對張某相關損害後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張某各項合理損失同上述查明認定意見,由被告醫院按照30%的比例予以賠償。綜合考慮張某年齡、長期接受治療情況、傷殘等級、醫院過錯情況等,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

四.小結

被告醫院在對田某、張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以下醫療過錯行為,檢查措施不完善、醫方對張某監護不足,未盡到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醫方上述診療過錯行為與張某上述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此外尚存在病歷書寫存在不規範之處。張某的傷殘程度屬四級,張某的目前情況屬於大部分護理依賴。張某目前的情況與醫方診療行為存在因果關係,醫方佔次要原因,最終責任程度法官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材料進一步確定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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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原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臨床試驗不良反應與醫療過錯,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狀態。2.醫療糾紛:妊娠合併闌尾炎誤診為胎盤早剝,行剖宮產致早產兒死亡。3.醫療糾紛:產婦及其家屬具有剖宮產或自然生產的選擇權和決定權。4.醫療糾紛:自然分娩中未及時行剖宮產終止妊娠,致新生兒腦性癱瘓。

【作者聲明】本文為真實司法裁判案例,僅供以案釋法之學習交流。若有侵權之處煩請告知刪除。文中隱去當事人名稱、屬地信息。插圖無版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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