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起诉要求分公婆遗产被驳,法院:尽主要赡养义务才可

丧偶儿媳起诉要求分公婆遗产被驳,法院:尽主要赡养义务才可

一、基本案情

王老汉和张老太生育4子1女,分别为儿子王大、王二、王三、王四和儿子王五。王四1996年去世,王四和李桐是夫妻,育有一个儿子王丽。

2011年,王老汉和张老太买了一处房屋,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为两位老人。2014年4月,王老汉去世。2014年10月,张老太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在我死亡后,房屋中属于我的财产给我的儿子王大”。2017年3月,张老太去世。

处理完老人的身后事,王大召集兄妹前来商议遗产的处理。李桐认为,自己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四兄妹不认同,李桐提起诉讼。


丧偶儿媳起诉要求分公婆遗产被驳,法院:尽主要赡养义务才可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李桐提供一份录音笔录证明。2017年4月,王大、王二、王三、王五、李桐、王丽在公证处的一份询问笔录中陈述,李桐虽然已经再婚,但也一起参与照顾老人、料理了两位老人的身后事。同时,还陈述李桐作为丧偶儿媳,对张老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对此,五兄妹不认同,王大、王二、王三、王五均否认李桐对王老汉和张老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李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另外法院通过检索发现,2009年王老汉和张老太向法院起诉王大、王二、王三、李桐要求赡养,后申请撤诉。2017年1月,张老太再次向法院起诉王大、王二、王三、王五、王丽要求承担赡养义务,因张老太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该案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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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老汉和张老太生前曾起诉包括李桐在内的多名子女请求赡养,足以证明李桐并未对两位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李桐不是王老汉和张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遂驳回原告李桐的诉讼请求。

张老太2014年10月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要件,其效力应予认定。因此,王老汉死亡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1/2的份额由张老太、王大、王二、王三、王五、王丽(代位继承)六人平均继承,每人继承1/12。张老太死亡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7/12的份额由王大继承。因王大继承的份额远大于其他继承人,故涉案房屋由王大继承,王大补偿王二、王三、王五、王丽每人75742元,即总房款90.89万的1/12。

四、案件总结

《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只有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从生活、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等方面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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