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舊房換住房,妻寫遺囑夫反悔

夫妻雙方在世時,琴瑟和鳴,諸多家事有商有量,對於身後事也達成共識立下遺囑,但是一方去世後,另一方是否能夠按原來的約定執行?


母親舊房換住房,妻寫遺囑夫反悔

案例:

沈家姐妹感情篤深,父親早亡自幼隨母親一起生活成長。姐姐嫁於曾有婚育史的張先生(前妻子女均已成年)未育,妹妹一家給予姐姐諸多生活照顧與精神撫慰。姐姐單位分配住房時,將母親原有的住房交單位套配得一住房,妹妹沒有任何異議,後實行房改政策,由姐姐將產權買下,家人均表示此房產是姐姐個人所有。

因為姐妹情深,也因為住房原是用母親舊房置換所得,2005年6月,姐姐與丈夫商量著寫下遺囑,約定他們倆百年後房產歸妹妹繼承,兩人都在遺囑上簽名認可。2015年2月姐姐去世,妹妹要求按遺囑繼承,遭到了姐夫的反對,姐夫對於2005年他們夫妻一起簽名立下的遺囑,明確表示反悔。

法院審理確認,雖然房產登記在姐姐名下,而且是用了母親原住房置換所得,但是購房時是在姐姐姐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他們的共同財產。姐姐與姐夫一起所立遺囑是夫婦倆的真實意願,合法有效。同時,公民可以對自己所立遺囑進行變更修改,現在姐姐已經去世,其在世期間一直沒有更改遺囑的意思,她的個人遺產可按2005年所立遺囑執行,姐夫對原遺囑表示反悔,則屬於姐夫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最終判決妹妹獲得該房屋50%的產權。


母親舊房換住房,妻寫遺囑夫反悔

心願傳承遺囑庫專家解讀:

本案中,房產雖然登記在姐姐名下,而且追溯歷史是母親的舊房置換所得,但因為是在姐姐與丈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產權,按《婚姻法》規定,這個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姐姐考慮妹妹一家對自己的照顧,與丈夫商量未來房產讓妹妹繼承,丈夫表示同意,但當姐姐去世後,姐夫變卦反悔了。按法律,姐夫有權利變更自己的遺囑,也不必一定遵守與妻子生前的約定,由此,妹妹只能獲得該房產50%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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