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踐探析——認罪認罰後反悔怎麼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踐探析——認罪認罰後反悔怎麼辦

作者:奚茜 上海問道有誠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2018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9年兩高三部發布《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其具體適用問題予以進一步規範,該制度無疑是近兩年刑事司法實踐中的熱談。如何準確、有效地適用該制度,適用該制度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反悔應當如何處理,本文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包括三個要件:

(一)認罪要件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自身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認“罪”並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罪名”而僅是“罪行”即犯罪事實即可。至於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究竟是盜竊罪還是搶劫罪,詐騙罪還是敲詐勒索罪,無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承認或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犯罪細節或主觀意思等的辯解不影響認罪的成立。

(二)認罰要件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願意接受一切處罰,包括在偵查階段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除此之外還應當關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表現,結合退贓退賠、賠禮道歉等行為的履行程度和積極性綜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屬於“認罰”。

(三)後果要件

即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注意,此處是“可以從寬”而非一律從寬,審判機關應當根據案件事實、罪行嚴重程度、認罪認罰的階段等因素,綜合考量適用從寬的程度。

二、認罪認罰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的處理

(一)起訴前反悔

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犯罪嫌疑人又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反悔的,認罪認罰具結書應歸於無效。人民檢察院應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依法提起公訴,並可提出量刑建議。

(二)審判階段反悔

被告人在審判階段不再認罪認罰的,原先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失去基礎應歸於無效,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在具有借鑑意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同時,審判階段中的反悔可能引起審判程序的轉變,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適用相應合適的審判程序。被告人也應當重視審判程序的適用,以確保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

(三)判決後反悔並上訴

如何處理判決後對認罪認罰的反悔是當前實踐中較為複雜也是爭議較大的難題。雖然實踐中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對判決後對認罪認罰的反悔處理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但有幾點是值得肯定的:

1.上訴權是被告人的基本權利,不能因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而剝奪被告人上訴的權利,程序公正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因素;

2.檢察機關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查明的證據,結合審判機關依法作出的裁判內容以及被告人反悔的主觀意圖,客觀公正地裁量是否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3.審判機關應當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結合被告人上訴的真實理由和意圖作出裁判。

在這一情形中,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對事實的把握和查明格外重:

首先,在客觀上,要研究原審裁判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判斷被告人上訴是否是具有正當理由,如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有違反訴訟程序從而影響裁判;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等其他正當理由。

其次,在主觀上,要研究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主觀意圖,包括上訴人是否真誠悔過並積極履行道歉、退贓退賠等義務;上訴人是否屬於再犯、累犯,再犯可能性是否明顯降低等多個角度,從而進行綜合判斷。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踐探析——認罪認罰後反悔怎麼辦

三、案例研討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9日,張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某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10月10日被移送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鑑於張某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某縣檢察院根據其犯罪數額、犯罪情節及認罪認罰態度,提出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的精準量刑建議,獲得一審法院採納。一審判決作出後,張某卻突然反悔,提出上訴。

某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張某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認罪動機不純,應迴歸標準化量刑,遂依法提出抗訴。

市檢察院經詳細審查並訊問原審被告人後認為,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若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其他正當理由,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是對原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否認和撤銷,不是真誠地認罪悔過,原量刑建議提出的基礎已不存在,不應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遂依法支持抗訴。

(二)裁判觀點

2020年2月21日該案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一開始雖積極自願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經查,該行為只是為了利用認罪認罰帶來的從寬量刑、結合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減輕自己的刑罰。法院於2月24日依法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改判上訴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踐探析——認罪認罰後反悔怎麼辦

(三)筆者有話說

面臨當事人認罪認後上訴的情形,檢察機關應當嚴格審查其上訴意圖和理由,綜合案件事實和一審裁判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判斷提起抗訴的必要性。審判機關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犯罪情況,結合其主觀意圖,慎重界定張某上訴是有正當理由行使合法的上訴權,還是為了利用國家制度變相達到減輕刑罰逃脫應有懲罰的不法目的,從而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

四、結語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設置初衷,除了推動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訴訟效率,更重要的是確保及時懲罰犯罪、加強人權的司法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主動積極認罪認罰從而取得從寬處理的的權利,也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對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珍惜機會真誠悔過,而不是利用法律的寬仁達到不法的目的,否則只會適得其反自食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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