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勸你不要隨意放棄遺產繼承?

文/法之律劍駱方韋

在現實生活中,會出現被繼承人死亡後,出於各種原因,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情形。但是,法之律劍告訴大家,遺產不是你想放棄就放棄,放棄前一定要三思。放棄遺產繼承會遇到哪些問題?

一、放棄遺產聲明無效。

閆老太育有四個子女,中年喪父,晚年喪子,閆老太在其子因意外過世後,出具了一紙聲明,書面表示放棄繼承其子的遺產。閆老太去世後,其繼承人為了爭奪遺產鬧的不可開交。

就閆老太生前出具的放棄遺產繼承聲明,閆老太的法定代理人表示該聲明無效。理由如下:因閆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多年患有老年痴呆,且其簽署放棄繼承聲明當日經機構評估,能力評估為重度受損,加之其法定代理人亦未事後追認,故該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22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也就是說,放棄遺產繼承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放棄的,需要有相應的認知能力。

為什麼我勸你不要隨意放棄遺產繼承?

二、放棄了不能輕易反悔。

韓某與陳某系夫妻關係,育有韓某1、韓某2、韓某5、韓某3四個子女。韓某於2006年1月死亡,兩人有夫妻共同財產房屋一套。韓某生前未留有遺囑。2006年5月,陳某與韓某1、韓某2、韓某5、韓某3在公證處申請辦理房屋繼承公證。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韓某1、韓某2、韓某5、韓某3均作出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自願放棄對上述房屋的繼承權,被繼承人韓某的上述遺留房屋份額由陳某繼承,今後也絕不反悔。陳某於2016年8月死亡。

陳某去世後,韓某與前妻所生之子韓某4出現,稱該房產其也有份繼承,訴至法院。韓某1、韓某2、韓某5、韓某3遂稱其放棄繼承權的前提是將相應的繼承份額給其母親,現表示反悔,但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因此房屋中韓某所有的一半份額應由韓某4及陳某共同繼承。

這說明什麼?放棄繼承一定要謹慎謹慎再謹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視為其真實意思表達,應當對自己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達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除非受欺詐、脅迫等原因外,不得反悔。

為什麼我勸你不要隨意放棄遺產繼承?

三、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趙甲酒後駕駛機動車與陳某發生交通事故,2人均搶救無效死亡,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甲僅有遺產草房一間,陳某近親屬將趙甲兒子趙乙告上法庭,要求其在遺產範圍內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趙乙稱其放棄遺產繼承,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這說明什麼?繼承法規定,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以被繼承人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一規定在於保障債權人從遺產中優先於繼承人受償,在債權人無法從遺產中直接受償的情況下,以法定繼承人為被告是啟動訴訟程序、保障債權實現之必需,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

為什麼我勸你不要隨意放棄遺產繼承?

放棄繼承,並不像很多人想的那樣簡單,想放棄就放棄,想反悔就反悔。法之律劍提醒大家,放棄繼承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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