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与时俱进”网络隐贩毒?——原来想多了!

随着公安机关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毒品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毒品犯罪手段愈加隐蔽。

【以案释法】“与时俱进”网络隐贩毒?——原来想多了!

案情介绍

徐某,平日里在大家看来是个“蛮有脑子和想法”的人,他却动起了歪脑筋,竟然贩卖毒品零包。他思量,先在线上运用网络平台完成销售支付,然后再在线下将毒品隐匿于日常生活物品中交货,旁人看起来,他只是与熟人作平常的交往并无异样,不易被公安机关察觉,便“放心大胆”地走上了贩毒的不归路。

百密总有一疏,殊不知他这种通过网络进行涉毒违法犯罪的行为,早已被公安机关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在一次现场交货时,徐某被布控在四周的缉毒民警当场抓获。

原来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早已获取赫章县城关镇黄泥村的徐某长期在赫章县城关镇、白果镇等地通过网络贩毒品零包的线索。随即锁定他开展追踪调查,摸清徐某是采用货、款分离的网络方式贩毒,行径十分隐蔽。为将其抓获归案,办案民警密切关注徐某的微信动态。在其再一次交易时人赃俱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零包2个,净重0.4克。


案件启示

与传统涉毒违法犯罪主要采取钱货现场交易不同,本案中贩毒嫌疑人主要利用了网络社交软件的即时性、在线支付平台的便捷性等特点,将QQ、微信、支付宝等热门网络应用作为贩卖毒品的“秘密通道”,提升效率的同时,又将自己深藏于毒品交易之中,隐匿性十分强,给缉查侦破带来了一定挑战。

在网络普及的今天,缉毒民警始终紧跟毒情发展,不断更新升级技术侦破手段,更不辞艰辛日夜蹲守奔波跟踪,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坚决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誓铲“毒害”。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终究无处遁形难逃法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 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回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答制造、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本案,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徐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再度触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供稿: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配图:贵州省安顺强制隔离戒毒所副调研员 赵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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