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妻子流产不久丈夫起诉离婚并索要彩礼 法院不予受理

以案释法:妻子流产不久丈夫起诉离婚并索要彩礼 法院不予受理

近日,由贵州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全省律师行业“以案释法”活动正式启动。活动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每周不定期发布相关案例。参与律师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关系密切、已依法办结的生动案例释法答疑,为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全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介绍】

近日,江西萍乡市中院二审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驳回男方离婚诉讼请求。据悉,男方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13万元。婚后双方产生纠纷,女方被家人接回,并于2019年7月在医院做人流手术,之后双方分居。2019年11月男方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判令女方返还彩礼13万元。由于离婚诉讼系男方在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起,依据婚姻法规定,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普法】

贵州省妇联公职律师王晓翠就以下3个问题开展以案释法。

问题一:妻子可以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女方有自行终止妊娠的权利。

问题二:妇女在哪些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此项规定是对处于孕期、哺乳期和产期等特殊时期的妇女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如果双方感情不和,妻子在怀孕期间同意与丈夫离婚,对离婚后孩子的相关问题也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此项规定也可不适用。

所以本案中,如果是由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以受理。

问题三:彩礼是否需要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条件。

在本案中男女方履行了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且已经共同居住而且女方已怀孕,虽后因感情不合选择流产,但不影响已经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不适用前款(一)、(二)项的规定。

至于是否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标准,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再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需要男方充分举证证明自己“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才考虑是否归还彩礼。

(贵州综合广播王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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