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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讯: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壤污染防治法治化工作,适时启动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对我区土壤污染防治法治化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立法必要性进行调研,结合广西实际前往各省和区外开展调研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于2020年4月28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
电话:0771-571472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邮编:530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9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依法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依法履行保护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或者协助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等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设与共享】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加强对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条【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符合土壤环境管理实际需求,明确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指标要求、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完成时限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包含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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