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生活技能
Q:接到急救電話未及時出診,醫院應承擔責任嗎?
A:醫院應當賠償責任。
舉個生活例子
某天夜裡,68歲的馬某心臟病突發,其妻迅速撥打了縣醫院的急救電話,並詳細告知其家庭地址及病人狀況。醫院值班人員稱“馬上到”。隨後,醫院急救人員乘車前往。途中,救護車出現故障,醫院急派維修人員前往維修。當醫院急救人員乘著修好的救護車趕到馬某家時,馬某已經死亡。事後,馬某的家人以醫院未及時出診,延誤了救情,造成馬某死亡為由,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醫院應當承擔責任嗎?
律師解讀
醫院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當醫院值班人員接到馬某妻子的電話,稱“馬上到”,並隨後派出了急救人員前往,雙方已經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醫院應當履行及時搶救馬某生命的義務。但隨後由於救護車出現故障,並最終導致馬某死亡的事實。雖然救護車的故障不是導致馬某死亡的唯一原因,但醫院對其死亡這一結果顯然是有過錯的,因此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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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get一個法律小節能』第 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