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學生QJ案法院沒有錯,處分難服眾,大學是包容但不是包庇!

最近,不知道為什麼,作為培養高精尖人才的高等學府總是爆出這樣那樣的問題,去年山東大學的留學生事件,今年山東的大學冒名頂替事件,還有最近南京某大學偷外賣事件,以及剛剛在網上引起渲染大波的浙江大學學生幹部強姦事件等。

這些案件的關鍵詞都是,大學、學生 、犯罪,大學是為國家培養人才的地方,是國家未來發展的基礎,大學是包容的,被稱為清華大學永遠的校長梅貽琦說過:所謂大學者,非謂有大樓之謂也,有大師之謂也。大學是培養人才的地方,培養大師的地方而不是藏汙納垢的地方,現在大學的風氣都成什麼樣子了,不說大家也都心知肚明。

言歸正傳,浙大這名學生因犯強姦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一年半。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這名大學生為何被判處一年半還有緩刑呢?

來看一下法院的判決書:

浙大學生QJ案法院沒有錯,處分難服眾,大學是包容但不是包庇!

判決書顯示犯罪人趁被害人醉酒之際將其帶到出租屋內,強吻被害人並強摸被害人隱私部位,意圖與其發生關係,遭到被害人反抗,並揚言要報警,犯罪人因害怕而中止犯罪,事後被害人報警,犯罪人到公安機關自首。本案中最關鍵的地方就是犯罪人主動中止犯罪,沒有進一步實施犯罪,因此法院在量刑時予以一定的從輕和減輕處罰。

很多人可能會認為,既然犯罪沒有完成,應該是犯罪未遂,法院為何認定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呢?

下面就介紹一下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從二者定義上就能看出,犯罪中止是犯罪人主動停止犯罪,或者主動防止犯罪結果的進一步惡化。而犯罪未遂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完成犯罪,未遂犯在主觀意願上還是想進一步實施犯罪的,只不過是因為外力原因導致犯罪破產。

在浙大學生案中,如果犯罪人不是因為害怕報警承擔法律後果而中止犯罪,是因為被害人的反抗,比如被害人實施了正當防衛用硬物擊中犯罪人要害部位,致使犯罪人疼痛難忍,無法進一步實施犯罪,那麼犯罪人就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了。

浙大學生QJ案法院沒有錯,處分難服眾,大學是包容但不是包庇!

二者最大的區別是不是定罪,而是量刑。對於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免除和應當減輕處罰。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是按照既遂犯進行處罰,或者根據犯罪結果可以減輕處罰。

注意,這裡的“應當”和“可以”兩個關鍵詞,在法律中“應當”代表的意思是“必須”,“可以”代表的意思是“或許”,看似輕飄的兩個字對於犯罪人來說卻意味著幾年的牢獄之災。

說回本案,如果犯罪人是犯罪未遂,那麼他就不可能被判處一年半有期徒刑和一年半緩刑,他面臨的將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能適用緩刑的,因為犯罪未遂是比照既遂犯量刑的。

從分析來看,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是沒有問題的。這個案件最大的爭議點是浙江大學的處分,浙江大學給犯罪人的處分是留校察看12個月,很多網友認為處分過輕了。

浙大學生QJ案法院沒有錯,處分難服眾,大學是包容但不是包庇!

犯了這麼大錯,哦不,不是犯錯,是犯罪,犯強姦罪,還拿到了有期徒刑,得到的校內處分竟然只是留校察看,連記過的處分都沒有,更何況這種情況是有可能被開除的!而且有網友這位同學的學習成績都是倒數的,經常出入酒吧,校外租房,掛科更是家常便飯。

對於這樣一個行為不端,劣跡斑斑的學生來說,不知道有什麼可保護的,將來進入社會估計也不會辦什麼好事兒,不危害群眾就不錯了。這樣的處分不僅不能讓其改正,只會讓他更加有恃無恐。

大學是包容,不是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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