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讲清楚:合同协议中的“与我无关”究竟是否有法律效应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在签订合同协议时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条款:“如发生意外,与我公司无关”“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诸如此类,真的具有法律效应么?来看高瞻近日遇到的一则案例。


终于讲清楚:合同协议中的“与我无关”究竟是否有法律效应


情景案例


被告刘某与原告某公司签定承揽合同,其中第七条规定,“若承揽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由刘某(被告)承担,与某公司(原告)无关”。


后被告刘某雇佣的工人在承揽过程中出现事故,受伤工人起诉原告和被告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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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中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判决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


判决生效后,原告依该承揽合同的第七条规定决定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将原告预先赔偿给受伤工人的30%的赔偿款及诉讼费还给原告,总计约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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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难点


该案难点在于,该第七条条款内容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按原告的解释来认定责任,原告解释是否合理,是否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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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高瞻律所许振新律师提出:


一、诉讼费没有请求权基础,双方并没有就受伤工人案件的诉讼费承担有过任何约定;


二、原告并不享有对合同条款的当然解释权,原告的解释是只要出现安全事故一律由被告承担,而不问原告是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这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及责任自负原则。对该条款应当从公平角度出发作出解释。既然法院已经认定原告对工人受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那么就不能依该合同条款转嫁责任和风险。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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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引申


可以看到,在法律层面上,这类“与我无关”的免责声明效力范围其实非常有限,一旦出现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害,无论签了什么免责条款,该担责任的也一个不会少。


所以大家在签订协议时不要以为加了一句“与我无关”就可以免责,必要情况下最好还是寻找专业律师帮忙审查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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