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連有想法003:玉環何辜遭此難?

唐代有個女人楊玉環,因安祿山兵變,含恨冤死馬嵬坡,年僅37歲,替罪皆因“紅顏禍水”那句話。當代有個男人張玉環,冤屈27年,近萬天深陷“牢獄”,青春不再,人到中年才被確定無罪。

玉環之名何辜,偏偏無故遭此難。

南昌中院,當初雖然動了惻隱之心、“刀下留人”,但其判決以今日的法律規定和司法標準看,顯然是問題多多的。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怎可隨意剝奪呢。什麼叫“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我們知道所謂“基本”,本質上就是“基本不清楚、充分”的意思。刑事判決的證明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否則,應適用“疑罪從無”,寧枉勿縱啊,它區別於民事案件的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張先生在裡面,沒有一天不堅持喊冤申訴,好在總算重獲自由,但卻從青年小夥變成了中年男人。

此外,我們不得不說,刑事審判,許多冤案哪怕從程序正義的角度,都經不起檢驗。換句話說,僅從程序上,就足以推翻原判。以張玉環案為例,江西高院在做出死刑的終審判決前,居然沒有為當事人請辯護律師,這可是刑訴法上再明白不過的強制性規定啊。我們經常說要實現正義,請我們的司法機關,起碼要做到程序正義吧。

刑事案件,要重視口供的真實性、自願性和可證明性,尤其要審查是否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是否應適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吧。我想,如果審判機關能堅守這樣的程序司法之底線,類似於張玉環27年被冤屈的案件一定會大大減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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