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连有想法003:玉环何辜遭此难?

唐代有个女人杨玉环,因安禄山兵变,含恨冤死马嵬坡,年仅37岁,替罪皆因“红颜祸水”那句话。当代有个男人张玉环,冤屈27年,近万天深陷“牢狱”,青春不再,人到中年才被确定无罪。

玉环之名何辜,偏偏无故遭此难。

南昌中院,当初虽然动了恻隐之心、“刀下留人”,但其判决以今日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标准看,显然是问题多多的。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怎可随意剥夺呢。什么叫“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我们知道所谓“基本”,本质上就是“基本不清楚、充分”的意思。刑事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否则,应适用“疑罪从无”,宁枉勿纵啊,它区别于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张先生在里面,没有一天不坚持喊冤申诉,好在总算重获自由,但却从青年小伙变成了中年男人。

此外,我们不得不说,刑事审判,许多冤案哪怕从程序正义的角度,都经不起检验。换句话说,仅从程序上,就足以推翻原判。以张玉环案为例,江西高院在做出死刑的终审判决前,居然没有为当事人请辩护律师,这可是刑诉法上再明白不过的强制性规定啊。我们经常说要实现正义,请我们的司法机关,起码要做到程序正义吧。

刑事案件,要重视口供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可证明性,尤其要审查是否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是否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吧。我想,如果审判机关能坚守这样的程序司法之底线,类似于张玉环27年被冤屈的案件一定会大大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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