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金歸誰?七旬再婚老人離世後老伴與子女對簿公堂

七旬老人再婚,多年後因病離世,配偶和子女卻因撫卹金歸屬問題發生糾紛,該怎麼辦?近日,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張某與已故丈夫李某於2003年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雙方曾協商夫妻共同生活計劃安排及相關事宜並簽訂了《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李某離世後的撫卹金由張某所有用於其養老。2020年3月李某離世,原告張某去相關部門領取撫卹金時被工作人員拒絕,原因是丈夫李某與前妻所生的六名子女即本案被告也要求領取該款項。雙方就撫卹金歸屬問題產生分歧,經多次協商無果,最終選擇對簿公堂。

撫卹金歸誰?七旬再婚老人離世後老伴與子女對簿公堂

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一次性撫卹金性質並非死者個人遺產,而是死者生前工作單位在其死亡後安慰其近親屬發放的生活補助費和精神撫慰金”,即涉案一次性撫卹金實則是李某死後應由其近親屬享有的共同財產,並非是李某個人財產,故其生前無權以協議的形式處分該筆撫卹金,上述協議中關於撫卹金的處分條款無效,真正享有該筆撫卹金的是作為其近親屬的原被告7人。

關於撫卹金如何分配的問題,達拉特旗人民法院認為按照共有人平均分配的方式既不合理也不符合撫卹金規定的性質,應該在尊重法定繼承原則的基礎上將各共有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撫)養、死者生前遺願和照顧老、弱、病、殘民俗等因素綜合納入考量並分析才能合理合法分配。從本案實際情況來看,原告張某作為死者李某的配偶,不僅與其共同生活十幾年且李某生前對其負有扶養義務,加之張某年老多病,聽力殘疾,亟需物質保障、生活照顧,故死者李某的撫卹金應優先照顧、優撫原告張某,在共有人中張某應占有最大的共有份額。故判決原告張某享有撫卹金40%份額,另60%撫卹金份額則由六名被告共同享有。

人們常說“家和萬事興”,斯人已逝,生者應當平和處理後事。再婚家庭幸福來之不易,無論子女老人,因錢財傷和氣並非明智之舉,只有立足實際從法律中尋求方法並互相包容理解才是可取之道。

瀟湘晨報綜合達拉特旗人民法院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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