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洞口縣開閘放水6人被沖走4死1失聯,誰來負責?

4月10日,湖南邵陽。因上游開閘放水,洞口縣二橋下游突然漲水5人被沖走,1人救人也被沖走。14日13時許,又打撈上一具遺體,目前共4人遇難,1人失聯,1人獲救。

湖南洞口縣開閘放水6人被沖走4死1失聯,誰來負責?

涉事水閘。 圖片來源:新京報我們視頻

據洞口縣官方披露,經初查,4月10日16時25分許,洞口縣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向瓊根據暴雨氣象預報,微信通知洞口縣平溪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肖斌開閘。肖斌根據通知打開閘門,致使二橋下游江中沙洲上逗留遊玩的5人滯留江中被沖走。調查組初步認定,肖斌、向瓊對本次事件負有責任,已先行被免除職務,正在接受調查。

電站突然開閘放水將人沖走事件並非首例。“重慶4名留守兒童溺水身亡,疑與上游放水有關”、“龍巖上游電站放水,5歲女童河邊洗手被沖走溺亡”……類似新聞時有發生。

那麼,“湖南洞口縣水閘洩洪”事件中,相關責任人究竟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事件的直接責任人——洞口縣平溪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肖斌,正是肖斌違規開閘放水,直接導致本次事故發生。洞口縣平溪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屬於生產經營單位,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生產經營單位對於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並且實際造成了人員傷亡,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肖斌作為洞口縣平溪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主體適格。同時,本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失蹤,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我們再來看看事故的直接責任單位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洞口縣平溪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事故的直接責任單位,除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根據事故性質的不同,分別處以二十萬至二千萬元不等的罰款。

洞口縣平溪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行政責任後,並不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

洞口縣平溪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洩水行為,對周圍環境具有危險。洞口縣平溪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基於這種危險行為,負有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應盡到相應的告知、警示、宣傳義務。但是從報道的情況來看,洞口縣平溪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顯然未盡到《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針對經營者所設置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那麼,洞口縣平溪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後,能否向責任人追償呢?

答案是可以的。

因為員工故意或重大過錯,造成第三人損害,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向員工追償。但是為了保障員工的生存權,應參照《工資支付暫時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的規定,對於單位的求償比例應予以限制。

最後,我們再來看看洞口縣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向瓊的法律責任。

從報道的情況來看,已經認定向瓊對本次事件負有責任。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以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終處理結果,還要等待有權機關調查後予以認定。

最後,我們還要呼籲一下,希望相關單位能夠建立有效預警機制,開閘放水前進行有效提醒,避免突然開閘放水帶來的不必要損失,尤其是生命損失。

來源:江蘇新聞廣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