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金融牌照申請指引之保險公估公司篇

保監會金融牌照申請指引之保險公估公司篇

《保監會金融牌照申請指引之保險公估公司篇》 精選一

為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規範穩健發展,方便廣大互聯網金融平臺及從業人員申請金融牌照,筆者依據現行金融監管框架體系,對保監會審批的金融牌照進行了全面系統梳理。保監會審批的金融牌照總計10張,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筆者在本文中將對保險公估公司金融牌照申請要點進行解讀,敬請廣大互聯網金融平臺及從業人員繼續關注下一篇:保監會金融牌照申請指引之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篇。筆者將保險公估公司金融牌照申請要點解讀如下:

1法律依據

1.1《保險法》;

1.2《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註冊資本

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經營範圍

3.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後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3.2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3風險管理諮詢;

3.4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4設立條件

4.1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4.2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有關規定;

4.3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條件;

4.4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4.5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4.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4.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5設立程序

5.1申請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5.2中國保監會依法批准設立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保監會金融牌照申請指引之保險公估公司篇

《保監會金融牌照申請指引之保險公估公司篇》 精選二

保險中介監管進一步升級。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獨家獲悉,繼2月上旬《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出臺後,保監會近日又起草了《保險公估基本準則(徵求意見稿)》(下稱《準則》),旨在進一步規範亂象叢生的保險中介市場。

保險公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接受委託,對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勘驗、鑑定、估損理算及相關的風險評估。

就知名度而言,保險公估不如保險經紀及保險代理兩個中介“兄弟”,但它在保險業的作用絲毫不亞於後兩者。然而,因缺乏專業的技術人才,保險公估的發展一直不及保險經紀及代理來得出挑。

由於資金短缺、技術力量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網點機構太少等通病,保險公估業始終處於微利狀態。雖然車險公估市場近年來呈現爆發式增長,可是繁榮表象的背後卻是營業利潤率的不斷走低以及亂象的日漸滋生。

“不少保險公估公司依舊是作坊式、大規模合夥人式的原始落後的公司治理結構。”一家保險公估負責人直言不諱,保險公估的出現是作為保險市場公正、誠信的一種制度安排,但現狀是因保險公估機構普遍弱小,面臨生存危機,往往在公估過程中受制於短期利益而偏離公正、公平的軌道。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準則》應運而生。從記者拿到的徵求意見稿來看,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業務,首先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獨立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專業意見,不得以預先設定的保險公估結論向委託人或保險公估當事人做出承諾。

保險公估人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只能在一家保險公估人從事業務,只限於通過一家保險公估人進行執業登記。

《準則》明確了公估委託關係及方式。保險公估人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或取得委託人出具公估委託書,依法約定保險公估業務的委託範圍、服務事項、各方的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保險活動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採用單方委託、雙方委託或者多方共同委託等多種公估委託方式。公估委託關係一旦成立,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應該重合同、守信用,認真完成委託事項。

對受理的保險公估業務,保險公估人應指定至少2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承辦,承辦人員包括對案件辦理流程及公估報告實施監督和審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應在委託權限內進行。

《準則》還對公估收費標準及公估費結算進行了規定。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基於保險公估行業發展實際,推動公估服務收費的規範化和透明化。保險公估人為政策性保險業務、**委託業務及社會團體委託業務提供服務的,報酬收取不得違反保監會的規定。對於特定公估委託項目,保險公估人可與委託人自行協商收費標準或收費金額。根據公估委託合同的約定和實際案情,公估費結算可採取預收、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等方式。

《準則》還要求,保險公估人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機構的資產、負債、利潤等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並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保監會派出機構或其委託的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報送相關審計報告。

面對市場體系龐大的保險中介市場,通過近期一系列已經或即將出臺的新規,保險監管部門將實現從過去“管機構、管批設”,到將來“管人、管行為”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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