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门口包裹被顺走,涉哪些法律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部分小区采取封闭式管理,并推出了无接触式取件,由居民根据快递单上的信息,自行取走集中堆放的包裹。然而,在此过程中,一些心存侥幸心理的不法分子,却打起了偷拿他人包裹的歪主意。关于包裹丢失引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作出了解答。

问:偷拿他人快递包裹,触犯刑法吗?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法官提醒,疫情防控期间,小区门口统一堆放包裹,是应疫情防控之需的临时措施。遵纪守法,是公民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不要心存侥幸,认为小偷小摸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当下小区监控无处不有,伸手必被捉,如果数额较大或者两年内达到3次以上,将构成盗窃罪。

问:快递丢失,收件人的损失谁来担?

答:对于该问题,应当分不同的情形予以分析。如果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擅自将包裹交给小区物业签收,由此出现包裹丢失的问题,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在收件人同意将包裹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或单位门卫室的前提下,如果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没有签收包裹,则物业与业主、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此时收件人仍应向快递公司方追责。如果物业或门卫室签收了,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大部分情况下小区物业或门卫代收包裹属于无偿行为,因此,日常的疏忽大意造成包裹遗失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法官提醒,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收件人应当预料到包裹丢失的风险,自己应对此担责,发现包裹丢失后应及时报警,可以向实施盗窃的行为人追究赔偿责任。

如果收件人明确对快递员、物业管理人员、单位门卫表示不同意代收,但物业或单位门卫室却接收了包裹,此时如果包裹丢失,则收件人既可以向快递公司,也可以向物业或单位追偿损失。

问:快递无人领取,该由哪方进行怎样的后续处理?

答:对于无人领取的包裹,快递员应该电话联系收件人,通知其取件。如果一直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收件人迟迟不领取包裹,快递员可以联系发件人,由发件人联系收件人,或者由发件人决定是否将包裹返回至发件人。(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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