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廣西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潤豐花園於2010年7月7日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同年7月9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年8月4日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2012年1月10日,合浦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作出14號《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單》。 2013年4月9日,合浦縣城市建設測繪隊對“潤豐花園”項目重新進行測量,於同年7月17日向其發出《限期整改違法建設行為通知書》,於2013年9月2日對其作出93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房地產公司不服規劃建設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合浦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在行政複議審理過程中,規劃建設局發現其辦案程序存在失誤,因此主動撤銷了93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於2014年2月24日向房地產公司作出合住建撤罰告字(2014)第01號《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告知書》。2015年7月21日,又向房地產公司發出並送達合住建撤字(20150003號《關於撤銷“潤豐花園”一期項目ABCD樓的告知書》,認為2012年竣工驗收時存在錯誤,決定撤銷並收回發給房地產公司的14號《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單》。後規劃建設局又於2017年12月29日對房地產公司作出23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不服,隨即委託律師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 律師維權:
律師在接受了當事人的委託後,第一時間瞭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相關證據,從而對本案作出如下梳理分析:
一、關於合浦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作出23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是否清楚及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其作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單》可知,其批准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潤豐花園一期項目的棟數為4棟,層數為15層,因此其在23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不按規劃許可證內容擅自建設,由原來的十四層改為十五層”的事實認定錯誤;二、關於合浦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作出23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遵循行政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該法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應當遵循的立案、調查、調查終結審批等程序均作了明確規定。本案中,合浦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自行撤銷其於2013年9月2日向房地產公司作出的合住建罰字【2013】000093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在於2017年12月27日合浦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重新作出住建K-000232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仍以作出前次處罰決定所依據的相關材料作為其重新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並未重新進行立案以及開展相關調查取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沒有告知房地產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也沒有告知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且加重了對公司的處罰,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雖然該城鄉建設規劃局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主動撤銷了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但是最終在當事人的堅持下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合浦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住建K-000232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
三、總結點評:
“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在這裡建議遇到此類問題的廣大行政相對人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並積極維權,才能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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