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5月1日起禁止電動車這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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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對外公佈,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01 提倡購買相關責任保險

修訂後的《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所稱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道路通行管理,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依法對電動自行車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進行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收集、貯存、處置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未經批准佔用城市道路兩側、公共場地用於銷售和停放電動自行車的管理。

提倡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參加相關責任保險。禁止生產、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

02 購車之日起30日內,申領號牌

購買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貴州5月1日起禁止電動車這些行為

電動自行車登記事項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並監製。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的,應當於2020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發放號牌、行駛證;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發放臨時通行標識。對發放臨時通行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03 禁止加裝、改裝等

禁止對出廠後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

04 駕駛年齡要求:年滿16週歲以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不得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使用他人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週歲以上,且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未滿16週歲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監護人。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攜帶行駛證和懸掛號牌;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分中心線、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打轉向燈示意,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區域內和道路上騎行;制動器失效、夜間無有效照明條件的,不得騎行;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時,應當下車推行;只能搭載一名12週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戴安全頭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05 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以下行為

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以下行為:酒後駕駛;載客營運;逆向行駛;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管理的裝置;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示;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載物高度從地面起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超出車輪,後端超出車身0.3米;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其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退還電動自行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的電動自行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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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中共綏陽縣委宣傳部

承辦:綏陽縣融媒體中心

總編:石芝謀 | 副總編:彭坤煜 盧永賢

責任編輯:張麗 | 責任校審:姚浩

來源:貴州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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